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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索引号: 330523/2024-02036 成文日期: 2024-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4-0003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9 14:21:36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9

 

 

 

 

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是指通过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与治理,使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社会使用和消费的或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公开售让、生态反哺等。

第四条 强化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保护,推进生态共富小流域建设,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培育高质量水土保持生态产品。

第五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第六条 根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相关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等,推进价值核算标准化。

第七条 动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适时更新产品信息,并将其纳入全县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应用体系。

第八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可采取专家评审、咨询评估等方式,对指标选定、生态功能量、生态价值量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保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依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合理界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暂时不能依照登记情况界定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权属的,依法支持有关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获得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县政府授权国企使用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开发经营权。

第十条 核算、确权后的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由安吉县水利局负责在两山合作社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推进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在交易前以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水土保持生态产品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无须公开招标的于安吉县两山合作社平台公开出让,其中: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在安吉县两山合作社平台规定时限内竞价达成交易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并签订交易合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在安吉县两山合作社平台公告征求购买意向,当潜在意向购买人超过2家,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招标完成后,在安吉县两山合作社平台完成交易,核发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凭证,并签订交易合同。

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生态反哺机制,有不同参与主体的,合同中应明确出让资金的分配比例,促进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不断增强和区域共同富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收益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乡村共富等方面,定期对收益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实行全过程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510日起施行。


可下载版本:

11号(EAJD01-2024-0003 关于印发安吉县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