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3279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生态环境局 | |
文件效力: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加强统筹衔接和联动实施,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安吉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作为区域内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定位,聚焦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以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边界为主,衔接乡镇行政边界、道路边界、山体等,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
全县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8个。优先保护单元8个,总面积为1166.82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61.86%。重点管控单元9个,总面积为161.10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8.54%,其中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4个,面积89.32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4.73%;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5个,面积71.78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3.81%。一般管控单元1个,总面积558.20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29.60%。
表1.安吉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
单元类别 | 个数 | 面积(km2) | 面积占比(%) | |
优先保护单元 | 8 | 1166.82 | 61.86 | |
重点管控 单元 | 城镇生活 | 4 | 89.32 | 4.73 |
产业集聚 | 5 | 71.78 | 3.81 | |
小计 | 9 | 161.10 | 8.54 |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558.20 | 29.60 | |
合计 | 18 | 1886.12 | 100 |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总体准入清单。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和流域,新建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
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强化河流、湖库水域保护及管理。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除防御洪水、航道整治等需求外,不应新建非生态型护岸。长江流域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下泄生态流量,并实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控。
落实省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设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体上游建设水污染较大、水环境风险较高的项目;严格限制在重要湖库和太湖流域建设氮磷污染物排放较高的项目。针对大运河主河道两岸2000米以内核心监控区、1000米滨河空间,大运河拓展河道(江南运河)两岸1000米以内监控区、300米滨河空间,实施差异化的保护管理政策,引导大运河沿线城市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推动形成区域绿色发展新格局;严格执行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湖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等规定,严格落实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总磷、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水产养殖分区分类管理,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新增燃煤机组的相关要求,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全面淘汰并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建设国家禁止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以环杭州湾地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夏秋季臭氧污染削峰和冬季颗粒物污染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引导和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禁止新增焦化、电解铝产能。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建设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消除“恶臭扰民”企业,引导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落实《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优先控制城市建成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涉气项目,强化源头管控,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
严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分类管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区域周边原有的工业企业,应严格控制环境风险,逐步削减具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农用地资源紧缺或耕地保有量不足的区域,应做好企业关闭搬迁计划和农用地土壤修复规划。
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鼓励采用绿色低碳修复技术,推动重污染地块合理土地规划利用。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支持电镀、制革、电池等涉重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涉重产业园区应严格准入管控,严控污染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防控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源头防控要求。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重点监管。
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推进企业间的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分质回用、梯级利用,推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碳(绿色化)技术改造。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源、移动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等途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进水环境治理、水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建设全域“无废城市”,推动固废源头减量及清洁生产工艺,构建固废资源化利用系统,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提升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系统拓展农业碳汇、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领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监管。
建立新污染物风险评估体系,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环杭州湾城市群:优化区域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关系,从布局上严格产业准入。统筹水、气、固废、温室气体等多领域减排要求,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实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战略,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现大运河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维护区域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太湖流域控氮控磷,提升太湖流域水生态功能。深入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降低污染预警启动门槛。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限期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强化区域内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提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2.重点管控单元
(1)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企业间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水资源集约化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推动企业内、企业间和区域内资源和能源高效配置,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2)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城镇建成区内禁止畜禽养殖。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深化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提高绿色建筑比例,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推动绿色施工,推行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动生活节电节能,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3.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引导: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提升农业固废利用水平,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适度发展多层次综合水产养殖模式,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节能农机装备,加快农村取暖炊事、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设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创建绿色工业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
(三)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区域发展格局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建立安吉县18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
表2.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序号 |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面积(平方公里) | 管控要求 | ||||||
省 | 市 | 县 | 乡镇 | 空间布局约束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1 | ZH33052310001 | 安吉县浙江竹乡国家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天荒坪镇、杭垓镇、章村镇、灵峰街道、山川乡、上墅乡 | 优先保护单元 | 134.72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公园进行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实施。 | 现存工业企业污水必须全部纳管,不得排放废气、废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严格控制由公园旅游开发项目产生的光污染、声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强化林业增汇功能,提高区域碳汇总量。 |
2 | ZH33052310002 | 浙江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章村镇、报福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16.11 | 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相关管控要求。 | / | 加强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 |
3 | ZH33052310003 | 浙江湖州安吉陈嵘省级森林公园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1.11 | 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相关管控要求。 | 严禁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进入附近河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严格控制由公园旅游开发项目产生的光污染、声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毁林造田等破坏植被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加强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 强化林业增汇功能,提高区域碳汇总量。 |
4 | ZH33052310004 | 安吉县凤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昌硕街道、灵峰街道 | 优先保护单元 | 6.75 | 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实施。 | 对已经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搬迁关闭;对已经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污染整治,污水必须全部纳管,工厂逐步搬离。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纳管,不得排放进入附近水体。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强化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开展视频监控,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 / |
5 | ZH33052310005 | 安吉县赋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杭垓镇、孝丰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51.93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实施。 | 对已经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搬迁关闭;对已经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污染整治,污水必须全部纳管,工厂逐步搬离。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纳管,不得排放进入附近水体。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强化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开展视频监控,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 / |
6 | ZH33052310006 |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报福镇、章村镇、孝丰镇、杭垓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18.54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严格执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实施。 | 对已经位于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限期搬迁关闭;对已经位于二级保护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污染整治,污水必须全部纳管,工厂逐步搬离。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纳管,不得排放进入附近水体。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强化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开展视频监控,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 / |
7 | ZH33052310007 | 安吉县东西苕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梅溪镇 | 优先保护单元 | 1.85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 现存工业企业污水必须全部纳管,不得排放废气、废渣;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 / | / |
8 | ZH33052310008 | 安吉县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孝源街道、递铺街道、灵峰街道、昌硕街道、梅溪镇、天荒坪镇、报福镇、章村镇、杭垓镇、孝丰镇、鄣吴镇、天子湖镇、山川乡、溪龙乡、上墅乡 | 优先保护单元 | 935.81 |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限期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实施。生态公益林严格按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进行管理。 | 所有工业废水必须纳管,严禁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进入附近河流、湖泊,区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 | 禁止毁林造田等破坏植被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按经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的,需要办理相关公益林占补平衡审批手续。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控制旅游开发项目对当地生境的影响。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 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小水电。 |
9 | ZH33052320001 | 湖州市安吉县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孝源街道、递铺街道、灵峰街道、昌硕街道、天荒坪镇、孝丰镇、上墅乡 | 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72.72 |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搬迁关闭。禁止新建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 |
10 | ZH33052320002 |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天子湖镇 | 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3.29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 |
11 | ZH33052320003 | 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梅溪镇 | 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9.39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 |
12 | ZH33052320004 | 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孝丰镇 | 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 3.92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规定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加强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的住宅区块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城市河道的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完善城镇绿地系统。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 | 推进城镇节水、节能,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 |
13 | ZH33052320005 | 湖州市安吉县中心城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孝源街道、递铺街道、灵峰街道、天荒坪镇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30.19 | 除白水湾园区、阳光三区、鞍山园区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化工等高污染三类工业项目(不新增总量项目除外),但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或提升改造。除阳光三区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外,允许新建、扩建、改建二类工业项目,属国家、省、市、县落后产能的限制类、淘汰类二类工业项目,一律不得准入,现存此类工业项目应进行淘汰或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减少对周边居住区、学校等敏感点的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14 | ZH33052320006 | 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孝丰镇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6.37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但鼓励对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或提升改造。允许新建、扩建、改建二类工业项目,属国家、省、市、县落后产能的限制类、淘汰类二类工业项目,一律不得准入,现存此类工业项目应进行淘汰或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15 | ZH33052320007 |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天子湖镇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22.46 |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 |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 | 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 |
15 | ZH33052320007 |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天子湖镇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22.46 | 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重点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 | 源能源利用效率。 |
16 | ZH33052320008 | 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梅溪镇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8.67 | 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17 | ZH33052320009 | 湖州市安吉县健康医药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递铺街道 |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 4.09 |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除湖州安吉光电半导体产业平台外,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加强“两高”项目源头防控。综合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学校等敏感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项目不得设置涉臭气异味排放、产生噪声污染、VOCs排放量超过0.5吨/年的生产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居住区、学校等敏感点周边设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
18 | ZH33052330001 | 湖州市安吉县一般管控单元 | 浙江省 | 湖州市 | 安吉县 | 安吉县全域 | 一般管控单元 | 558.20 | 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应当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上游地区要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采取措施确保水质。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 |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工业企业废水经处理后纳管或达标排放。加强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加强农田尾水生态化循环利用、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 | 严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 加快村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
附图
安吉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动态更新方案
附件:【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