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县餐饮消费市场秩序,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和价格透明、服务品质放心、消费权益有效保障的放心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仅提供收费餐饮具。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饮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餐饮具。同时提供付费餐饮具与免费餐饮具供消费者选择时,需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使用扫码点菜的餐饮单位不得默认消费者选用付费餐饮具。 二、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收取开瓶费、餐位费规定和设置最低消费。 三、不得以强制提供的方式收取茶水费、火锅蘸料费、米饭费、纸巾费等费用;需要收费的,应提前告知、明码标价,供消费者选择;使用扫码点菜的餐饮单位不得默认或强制消费者选用上述费用。 四、所提供的菜谱、价目牌(表)、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消费。 五、提供的餐品应标明餐品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六、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七、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八、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反向抹零等价外加价。 九、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同时合理确定餐品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十、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2024年7月1日起对仍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餐饮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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