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4851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财政局 |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县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40号)和《湖州市市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湖财社〔2023〕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根据中央、省规定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留存比例提取的县级彩票公益金中,用于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该充分体现公益性,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三)福彩公益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县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四)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五)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使用范围
(一)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老年人福利
(1)资助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及补贴等,包括:社会福利中心、特困供养机构、养老院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
(2)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老年助餐点的建设及运行补助;
(3)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家庭适老化改造;
(4)资助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5)资助开展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
2.残疾人福利
用于资助残疾人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民政康复辅具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康复器具社区租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及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无障碍设施、家庭无障碍改造、康复器具装配等。
3.儿童福利
(1)资助各类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建设等,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场所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
(2)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困难家庭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困境儿童助学;
(3)资助开展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等未成年人的服务保障和关爱保护;
(4)资助开展为孤残儿童、未成年人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
4.社会公益
(1)资助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资助民政社会事务及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等,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基地、社会工作站(室)、志愿服务站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
(2)资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
5.专项帮扶
主要用于符合“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发行宗旨促进共同富裕的项目。
6.其他项目
用于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扩中提低项目以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项目。
(二)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总额的55%。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一般性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建设及装修;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四)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按《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的规定列支和使用管理费
三、预算管理
(一)县民政局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二)县民政局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同时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三)县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各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下达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足额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加快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确保福彩公益金绩效目标任务执行到位。
(五)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七)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信息公开
(一)县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1)省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信息:上年度获得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上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本级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项目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由民政部门代为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以下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3.县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标识应当遵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229号)规定制作。相关费用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1.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福彩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资助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县财政、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将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监督结果较差的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时予以适当扣减资助额度。
2.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县民政局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制度,每年对补助项目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5.县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