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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5-00733 发文时间: 2025-02-18 14:32: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关于向社会征求《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 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530号)等文件政策,以及2025215日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方案专题会议精神,我镇拟定了《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现将征求意见搞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22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孝丰镇人民政府建设生态办公室。联系人:周艳琼;联系邮箱:1371279757@qq.com;联系电话:0572-5521049。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曙光路87号孝丰镇人民政府。

附件: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吉县孝丰镇人民政府

2025218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

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根据《关于审议《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议题》文件精神,现制定《孝丰镇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一、政策处理事项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指的临时工程是指:

1)专用临时场地:施工配套临时作业、临时生活区、材料堆场、弃场等

2)专项临时工程:临时道路、临时桥梁、临时电力、临时排水

3)配套专用料场:矿山、取土场等

(二)临时工程政策处理事项主要为工程范围的土地使用和地面附着物处理,其中土地使用处理方式包括临时租赁和流转使用。

⑴临时租赁土地。主要用于在特定时间内使用土地后,需恢复原貌或复垦复绿土地归还权属人的临时工程。如:临时作业、临时生活区、材料堆场、临时道路、临时桥梁、临时电力、临时排水等。

⑵流转使用土地。主要用于工程使用后无法恢复原貌及后期批准保留工程设施的临时工程。如:专用矿山等。

二、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临时租赁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租用补偿标准按未利用地每亩1400/年、林地每亩1960/年、耕地及其他地类均按每亩2800/年。

2、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500/亩。

3、租赁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租赁期限满后需续租的按整年计。

4、临时用地租用主体为业主单位,补偿协议由业主单位、孝丰镇与土地权属的村社(权利人)签订协议,项目到期后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复垦复绿工作。

(二)流转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流转土地权属不变。补偿标准参考《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除林地)补偿标准按56000/亩、林地补偿标准按40000/亩、未利用地按34000/亩。

2、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1500/亩。

3、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本工程土地使用功能发挥结束后,根据土地情况可移交属地村管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工程建设因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地面房屋、青苗等附着物处理标准如下:

1、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相关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文件执行。房屋产权、面积、用途及合法性认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的装修装饰(不含外立面装修装饰)补偿,按照合法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评估补偿金额不足800/m2的,按800/m2补偿,超过800/m2标准的按实计算;非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

3、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坟墓搬迁等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住宅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迁建安置区和户型参照《孝丰镇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孝政发〔202126执行。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1)搬家补助费:搬迁安置户以独立住宅为户单元,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补助标准为4000元,共计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搬迁安置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搬迁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20/m2标准补助,每户每月不足1400元补足到1400元。自安置地交付之日起,由搬迁实施单位一次性补助14个月,被征收房屋腾空日起至安置地交付日前,搬迁实施单位按相同标准另行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3)配合调查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测绘、评估等调查工作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5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选择迁建安置设立建筑统一风貌奖,搬迁安置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通过,由搬迁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安置户60000/户的奖励。房屋主体及外立面建成后,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通过,先支付40000/户,剩余尾款在围墙建成后,扣除临时水、电费后支付。

7搬迁安置户免费享有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但其中新分户除外。

8搬迁安置户安置土地面积1:1的比例在房屋签约中置换结算。

三、其他

1、本实施办法仅适用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大坝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涉及横柏村、老石坎村。

2实施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孝丰镇报请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商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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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关于向社会征求《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 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5-02-18 14:32:37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依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530号)等文件政策,以及2025215日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方案专题会议精神,我镇拟定了《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现将征求意见搞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22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孝丰镇人民政府建设生态办公室。联系人:周艳琼;联系邮箱:1371279757@qq.com;联系电话:0572-5521049。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曙光路87号孝丰镇人民政府。

附件: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吉县孝丰镇人民政府

2025218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

临时工程孝丰区块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根据《关于审议《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议题》文件精神,现制定《孝丰镇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一、政策处理事项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指的临时工程是指:

1)专用临时场地:施工配套临时作业、临时生活区、材料堆场、弃场等

2)专项临时工程:临时道路、临时桥梁、临时电力、临时排水

3)配套专用料场:矿山、取土场等

(二)临时工程政策处理事项主要为工程范围的土地使用和地面附着物处理,其中土地使用处理方式包括临时租赁和流转使用。

⑴临时租赁土地。主要用于在特定时间内使用土地后,需恢复原貌或复垦复绿土地归还权属人的临时工程。如:临时作业、临时生活区、材料堆场、临时道路、临时桥梁、临时电力、临时排水等。

⑵流转使用土地。主要用于工程使用后无法恢复原貌及后期批准保留工程设施的临时工程。如:专用矿山等。

二、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临时租赁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租用补偿标准按未利用地每亩1400/年、林地每亩1960/年、耕地及其他地类均按每亩2800/年。

2、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500/亩。

3、租赁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租赁期限满后需续租的按整年计。

4、临时用地租用主体为业主单位,补偿协议由业主单位、孝丰镇与土地权属的村社(权利人)签订协议,项目到期后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复垦复绿工作。

(二)流转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流转土地权属不变。补偿标准参考《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中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除林地)补偿标准按56000/亩、林地补偿标准按40000/亩、未利用地按34000/亩。

2、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1500/亩。

3、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本工程土地使用功能发挥结束后,根据土地情况可移交属地村管理。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工程建设因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地面房屋、青苗等附着物处理标准如下:

1、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相关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文件执行。房屋产权、面积、用途及合法性认定,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2412号),并结合实际情况,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的装修装饰(不含外立面装修装饰)补偿,按照合法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评估补偿金额不足800/m2的,按800/m2补偿,超过800/m2标准的按实计算;非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按实评估补偿。

3、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坟墓搬迁等相关补偿标准,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住宅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迁建安置区和户型参照《孝丰镇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孝政发〔202126执行。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1)搬家补助费:搬迁安置户以独立住宅为户单元,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补助标准为4000元,共计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搬迁安置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搬迁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20/m2标准补助,每户每月不足1400元补足到1400元。自安置地交付之日起,由搬迁实施单位一次性补助14个月,被征收房屋腾空日起至安置地交付日前,搬迁实施单位按相同标准另行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3)配合调查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测绘、评估等调查工作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给予搬迁安置户合法房屋建筑面积500/m2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选择迁建安置设立建筑统一风貌奖,搬迁安置户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通过,由搬迁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安置户60000/户的奖励。房屋主体及外立面建成后,经搬迁实施单位验收通过,先支付40000/户,剩余尾款在围墙建成后,扣除临时水、电费后支付。

7搬迁安置户免费享有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但其中新分户除外。

8搬迁安置户安置土地面积1:1的比例在房屋签约中置换结算。

三、其他

1、本实施办法仅适用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大坝加高扩容工程项目临时工程涉及横柏村、老石坎村。

2实施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孝丰镇报请安吉县老石坎水库加高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另行商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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