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73144U/2023-00021 成文日期: 2023-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06 23:08: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业务大队、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大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