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5-12 [ 字体: ]

1.办理事项: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2.适用对象法人

3.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1992-08-01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4.申请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告知承诺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附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交警、市政部门出具的占道审批资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纸质或电子

必要

 

6.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

1个工作日

审查人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决定

1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送达人员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证照或许可决定文书。

 

7.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绿化补偿费

占用2天以内(含2天):0.4/日㎡ 占用2天以上:0.6/日㎡

易地绿化补偿费

1、中心城区:一级土地1800/平方米;二级土地1200/平方米;三级土地600/平方米;四级及以下200/平方米; 2、孝丰镇、梅溪镇:一级土地1200/平方米;二级土地600/平方米;三级土地200/平方米; 3、其他建制镇:一级土地600/平方米;二级及以下200/平方米;

 

8.法定时限:20工作日

9.承诺期限: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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