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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吉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2020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县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和县“两会”作出的部署要求,对标“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精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强规范、补短板、优服务,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一、围绕县域治理现代化,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能力
  (一)加强行政决策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安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主动公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严格执行《安吉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准确公开会议决策事项,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严格落实“三统一”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县政府、部门和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检查清理,全面摸清文件底数。落实县乡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两级贯通,以信息化手段规范和优化文件管理流程。(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本要点各项工作均需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重复列出)
  (二)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推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对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依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力度。(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三)高质量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双提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各行政机关权责清单,重点推进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公开。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推广“一件事”“网购式”公开办事模式,力争实现负面清单外“一件事”网办掌办覆盖率100%。探索采用“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惠企利民政策、办事指南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等信息,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可查、事后结果及时获知。推进政务服务2.0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贯彻执行“最多跑一地”的改革新理念,将政务公开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以公开促服务,充分发挥县级社会矛盾调处化解中心的资源整合功能,畅通公开渠道,切实满足公众信息需求。(责任单位:县信访局、县政务办、县大数据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二、围绕高质量赶超发展,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一)高质量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6号)。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结合各部门、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6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发布实施,8月底前,完成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与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融合对接、流程优化、专栏设置。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单位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贯彻落实具体要求,确保标准指引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二)高质量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义务,加大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布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措施、事态进展、处置结果等信息。特别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常态化条件下相关政策、措施、数据、疫情防控知识等信息的及时、全面、精准公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信息公开,为打赢“两战”提供坚强保障。(责任单位:县级各有关单位)   
  (三)高质量推进稳企业稳增长相关信息公开。做好《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安政发〔2020〕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的意见》(安政发〔2020〕4号)等疫情发生以来出台的各类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意见的宣传解读,优化整合涉企移动服务平台,重点做好减税降费、扩大有效投资、稳外贸稳外资、扩大消费需求等相关政策举措信息公开,全力支持企业复工达产、健康发展。加大涉企信息精准公开力度,探索企业专属公开模式,精准推送企业需求度高、政策措施明确的政府信息和政策问答。积极运用“企业码”,实现政企对接“在线响应”、政策发布“精准投送”、政策兑现“分秒必达”。依托“浙里办”平台,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级各有关单位)
  (四)高质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四大建设”、特色小镇和未来社区建设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探索以专栏形式按项目全生命周期分类集中公开项目内容,着力解决相关信息公开不全面、碎片化问题。积极落实《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年本)》,加快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张网公开、一站式查询。(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政务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五)高质量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医疗、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常态化公开机制。及时发布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就业供求信息。针对性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招生等领域信息公开。加大传染病防治,深化医保领域重点改革信息和医疗救助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持续加大污染防治监测等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失地农民宣传征地补偿、养老保障等政策措施,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持续改革创新能力
  (一)建立健全政府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对照政府工作报告,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政府绩效目标、重大事项和改革任务等的执行情况,加大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推动破解工作堵点、难点,助力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审计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二)着力提高政策解读可读性和传播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政策解读,解读责任主体为起草单位。解读文本与政策性文件须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公开(解读文本与政策性文件须同步提交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解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年内一般不少于2次。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推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责任单位:县级各有关单位)
  (三)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形成发布、解读、回应闭环。充分发挥领导信箱、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在线咨询、民意征集等渠道作用,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对涉及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原则上办理结果与建议提案内容同步公开。(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网信办,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精确度
  (一)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推进数据、服务、应用融通,加快建设基于统一信息资源库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着力破解信息公开数据底数不清、服务资源难以整合利用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2019〕61号)要求,在政府网站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和检索功能,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二)抓实管好政务新媒体。进一步明确主管主办职责,按照做强主账号和集约节约的原则,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对不符合运营规范、难以继续运营的尽快清理整合。围绕中心工作,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严格内容发布前审核把关,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信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务舆情时,相关政务新媒体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升响应速度,滚动发布动态信息。开展全县政务新媒体健康指数季度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三)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及补正、延期、意见征询、办理结果和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意识,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根据新条例精神,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等配套制度规范。各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完成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监督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附件:2020年安吉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
  
附件 
  2020年安吉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

  序号

  目标任务

  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1

  加强行政决策信息公开

  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全覆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

  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本任务分解各项工作均需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重复列出)

  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外,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主动公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县级有关单位

  严格执行《安吉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和决策规则》,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准确公开会议决策事项,第一时间解读会议精神,释放权威政策信号。

  县级有关单位

  严格落实“三统一”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县政府、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有关单位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检查清理,全面摸清文件底数。推进县乡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两级贯通。

  县司法局

  2

  加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

  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全面实现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推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

  县市场监管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对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依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力度。

  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县发改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3

  高质量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双提升”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各行政机关权责清单,重点推进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公开。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推广“一件事”“网购式”公开办事模式,力争实现负面清单外“一件事”网办掌办覆盖率100%。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浙里办”等方式定向精准推送惠企利民政策、办事指南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等信息,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可查、事后结果及时获知。推进政务服务2.0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过程监控、“好差评”闭环。贯彻执行“最多跑一地”的改革新理念,将政务公开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以公开促服务,充分发挥县级社会矛盾调处化解中心的资源整合功能,畅通公开渠道,切实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县信访局、县政务办、县大数据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4

  高质量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结合各部门、镇(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梳理细化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5

  高质量推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

  加大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布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防控措施、事态进展、处置结果等信息。

  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常态化条件下相关政策、措施、数据、疫情防控知识等信息的及时、全面、精准公开。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信息公开,为打赢“两战”提供坚强保障。

  县级有关单位

  6

  高质量推进稳企业稳增长相关信息公开

  做好《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的意见》等疫情发生以来出台的各类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意见的宣传解读,优化整合涉企移动服务平台,重点做好减税降费、扩大有效投资、稳外贸稳外资、扩大消费需求等相关政策举措信息公开,全力支持企业复工达产、健康发展。

  县经信局、县人力社保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加大涉企信息精准公开力度,探索企业专属公开模式,精准推送企业需求度高、政策措施明确的政府信息和政策问答。依托“浙里办”平台,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有关单位

  7

  高质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

  重点做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四大建设”、特色小镇和未来社区建设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落实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年本),加快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张网公开、一站式查询。

  县政务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高质量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及时发布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就业供求信息。

  县人力社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针对性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招生等领域信息公开。

  县教育局

  加大传染病防治,深化医保领域重点改革信息和医疗救助方面信息公开力度。

  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持续加大污染防治监测等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方面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县住建局

  充分运用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失地农民宣传征地补偿、养老保障等政策措施,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建立健全政府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

  对照政府工作报告,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政府绩效目标、重大事项和改革任务等的执行情况,加大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推动破解工作堵点、难点,助力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地实施。

  县政府办公室、县审计局,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10

  着力提高政策解读可读性和传播力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政策解读,解读责任主体为起草单位。解读文本与政策性文件须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公开(解读文本与政策性文件须通过OA办公系统同步提交县政府办公室)。

  县级有关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解读。

  县级有关单位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年内一般不少于2次。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推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县级有关单位

  11

  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充分发挥领导信箱、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在线咨询、民意征集等渠道作用,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

  县政府办公室、县新闻办、县网信办、其他县级有关单位

  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原则上办理结果与建议提案内容同步公开。

  县级有关单位

  12

  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效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及补正、延期、意见征询、办理结果和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要全面及时录入工作平台。

  县级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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