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时间:2019-0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吉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2019年安吉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doc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索引号: 330523/2019-07603 发文时间: 2019-07-10 16:08:00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吉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2019年安吉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doc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