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公告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时间:2019-0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相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吉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