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赋石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安吉县老石坎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安吉县凤凰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通知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 时间:2025-0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赋石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安吉县老石坎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安吉县凤凰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安吉县赋石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赋石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水库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库下游沿线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一般情况下采用的预警方式有传真、短信、电话、浙政钉、微信、广播、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赋石水库因生态、灌溉、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水利局、赋石水库管理所、农科区、下游沿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并下达水库调度令;负责向水库下游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布放水预警信息;监督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工作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预警情况反馈水库管理单位;将水库放水及预警情况反馈县防指、市水利局。
第八条 赋石水库管理所主要职责: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放水预警工作执行及水库实时调度情况等;加强放水期间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预警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组织预警演练工作。
第九条 农科区、下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职责:接到放水预警通知,立即启动预警程序;负责向辖区内受影响村、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辖区内河道巡查,负责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受影响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县水利局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管理和日常维护,开展放水预警工作的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沿线有关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加强河道巡查,落实对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沿线受影响的村民、涉水人员等,做好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协助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做好预警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灌溉放水预警(通过发电方式下泄,下同)
发电放水时,采用手摇警报器等方式预警。
水库管理所在停机7个日历天及以上后发电放水时,应提前30分钟采用手摇警报器进行预警,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同时通过电话、浙政钉等方式通知孝丰镇人民政府和赋石村村委会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放水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水库实施泄洪放水前,一般情况下县水利局应提前不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下应提前不少于1小时,紧急情况下实时下达调度令,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同步抄送县防指;督促水库下游沿线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水库管理所做好管理范围内泄洪预警工作。
2.程序和内容
(1)接到县水利局调度指令后,水库管理所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巡查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并在闸门开启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方式,鸣(喊)30秒,停5秒,重发3次。如有泄洪放水流量加大,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预警。
(2)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接到放水预警通知后,负责通知沿线各行政村和单位,并督促行政村(社区)及时通知沿线村民、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组织专人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如遇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及时向县防指、县水利局报告,待处置完毕后应再次向县水利局反馈处置及预警情况。
(3)县水利局接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情况反馈后,应及时通过浙政钉、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至水库管理所。
(4)水库管理所确认预警及巡查工作完成到位后,在预定时间内执行开闸操作,并将泄洪放水执行情况及时传真反馈至县水利局备案。
(5)县水利局及时向县防指、市水利局反馈预警及调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当水库放水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洪能力时,县水利局须再次执行并下达调度令,并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放水预警工作;
水库管理所应提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等方式预警,并增加警报鸣放次数,延长警报时间;
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加密河道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按照预警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人员、物资转移、抢险救灾准备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险需紧急放水时,参照一般汛情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各预警责任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河道巡查、薄弱堤防、路段管控等工作,并公布相关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案要求,水库管理范围内下游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水库管理所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沿线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沿线农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自行设置和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放水预警程序,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将放水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到人。
第十八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农科区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放水危险区域内,特别是在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至少每年汛前、汛期各一次。对于固定地点活动的人员要登记造册,保持联系并明确联络方式,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二十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附表
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部门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县防指 | 5223805 | 5223907 |
县水利局 | 5022391 | 5022927 |
农科区 | 5207110 | 5018621 |
赋石水库管理所 | 5068126 | 5069976 |
孝丰镇 | 5521035/5520060 | 5521035/5035335 |
孝源街道 | 5066106 | 5066103 |
递铺街道 | 5022215 | 5022292 |
溪龙乡 | 5900171 | 5901148 |
梅溪镇 | 5092474 | 5092150 |
安吉县老石坎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石坎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有序安全地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水库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一般情况下采用的预警方式有传真、短信、电话、浙政钉、广播、微信、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老石坎水库因生态、灌溉、泄洪(分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水利局、老石坎水库管理所、农科区、下游沿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执行并下达水库调度令;负责向水库下游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布放水预警信息;监督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工作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预警情况反馈水库管理单位;将水库放水及预警情况反馈县防指、市水利局。
第八条 老石坎水库管理所主要职责: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放水预警工作执行及水库实时调度情况等;加强放水期间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预警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组织预警演练工作。
第九条 农科区、下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职责:接到放水预警通知,立即启动预警程序;负责向辖区内受影响村、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辖区内河道巡查,负责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受影响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县水利局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管理和日常维护,开展放水预警工作的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沿线有关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加强河道巡查,落实对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沿线受影响的村民、涉水人员等,做好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协助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做好预警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灌溉放水预警(通过发电方式下泄,下同)
发电放水时,采用手摇警报器预警。
水库管理所在停机7个日历天及以上后发电放水时,应提前30分钟采用手摇警报器进行预警,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同时通过电话、浙政钉等方式通知孝丰镇人民政府和老石坎村村委会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放水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泄洪(分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水库实施泄洪或分洪放水前,一般情况下县水利局应提前不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下应提前不少于1小时,紧急情况下实时下达调度令,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同步抄送县防指;督促水库下游沿线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泄洪(分洪)放水预警工作。水库管理所做好管理范围内泄洪(分洪)预警工作。
2.预警程序和内容
(1)接到县水利局调度指令后,水库管理所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巡查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并在闸门开启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方式,鸣(喊)30秒,停5秒,重发3次。如有泄洪(分洪)放水流量加大,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预警。
(2)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接到放水预警通知后,负责通知沿线各行政村和单位,并督促行政村(社区)及时通知沿线村民、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组织专人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如遇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及时向县防指、县水利局报告,待处置完毕后应再次向县水利局反馈处置及预警情况。
(3)县水利局接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情况反馈后,应及时通过浙政钉、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至水库管理所。
(4)水库管理所确认预警及巡查工作完成到位后,在预定时间内执行开闸操作,并将泄洪(分洪)放水执行情况及时传真反馈至县水利局备案。
(5)县水利局及时向县防指、市水利局反馈预警及调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当水库放水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洪能力时,县水利局须再次执行并下达调度令,并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放水预警工作;
水库管理所应提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等方式预警,并增加警报鸣放次数,延长警报时间;
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加密河道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按照预警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人员、物资转移、抢险救灾准备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险需紧急放水时,参照一般汛情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各预警责任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河道巡查、薄弱堤防、路段管控等工作,并公布相关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案要求,水库管理范围内下游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水库管理所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沿线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沿线农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自行设置和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放水预警程序,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将放水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到人。
第十八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联络机制,约定至少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农科区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放水危险区域内,特别是在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至少每年汛前、汛期各一次。对于固定地点活动的人员要登记造册,保持联系并明确联络方式,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二十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附表
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部门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县防指 | 5223805 | 5223907 |
县水利局 | 5022391 | 5022927 |
农科区 | 5207110 | 5018621 |
老石坎水库管理所 | 5620930 | 5620690 |
孝丰镇 | 5521035/5520060 | 5521035/5035335 |
递铺街道 | 5022215 | 5022292 |
孝源街道 | 5066106 | 5066103 |
溪龙乡 | 5900171 | 5901148 |
梅溪镇 | 5092474 | 5092150 |
杭垓镇 | 5072010 | 5071929 |
安吉县凤凰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凤凰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正确地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减灾、改善水环境等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凤凰水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水库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一般情况下采用的预警方式有传真、短信、电话、浙政钉、微信、广播、车载警报装置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警报器、敲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凤凰水库生态、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水利局、凤凰水库管理所、农科区、下游沿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下达水库调度令;负责向水库下游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发布放水预警信息;监督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工作执行,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将预警情况反馈水库管理单位;将水库放水及预警情况反馈县防指、市水利局。
第八条 凤凰水库管理所主要职责: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告放水预警工作执行及水库实时调度情况等;加强放水期间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预警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组织预警演练工作。
第九条 农科区、下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职责:接到放水预警通知,立即启动预警程序;负责向辖区内受影响村、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辖区内河道巡查,负责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受影响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县水利局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负责本单位预警设备管理和日常维护,开展放水预警工作的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沿线有关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接到预警通知后,加强河道巡查,落实对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路段等采取管控措施,组织沿线受影响的村民、涉水人员等,做好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协助处理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相关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预警及巡查情况;做好预警入户宣传工作。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生态用水放水预警(通过发电方式下泄,下同)
发电放水时,采用手摇警报器等方式预警。
水库管理所在停机7个日历天及以上后发电放水时,应提前30分钟采用手摇警报器进行预警,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工作,同时通过电话、浙政钉等方式通知昌硕街道办事处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放水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泄洪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水库实施泄洪放水前,一般情况下县水利局应提前不少于2小时,特殊情况下应提前不少于1小时,紧急情况下实时下达调度令,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同步抄送县防指;督促水库下游沿线农科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水库管理所做好管理范围内泄洪预警工作。
2.程序和内容
(1)接到县水利局调度指令后,水库管理所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巡查管理范围内河道情况,并在闸门开启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方式,鸣(喊)30秒,停5秒,重发3次。如有泄洪放水流量加大,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预警。
(2)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接到放水预警通知后,负责通知沿线各行政村和单位,并督促行政村(社区)及时通知沿线村民、涉水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险等防范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组织专人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如遇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及时向县防指、县水利局报告,待处置完毕后应再次向县水利局反馈处置及预警情况。
(3)县水利局接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预警情况反馈后,应及时通过浙政钉、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至水库管理所。
(4)水库管理所确认预警及巡查工作完成到位后,在预定时间内执行开闸操作,并将泄洪放水执行情况及时传真反馈至县水利局备案。
(5)县水利局及时向县防指、市水利局反馈预警及调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
当水库放水流量可能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洪能力时,县水利局须再次执行并下达调度令,并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放水预警工作;
水库管理所应提前30分钟使用扩音器、手摇警报器等方式预警,并增加警报鸣放次数,延长警报时间;
沿线农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加密河道巡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薄弱堤防、路段等实施管控;按照预警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人员、物资转移、抢险救灾准备等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水工建筑物抢险需紧急放水时,参照一般汛情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各预警责任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河道巡查、薄弱堤防、路段管控等工作,并公布相关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本方案要求,水库管理范围内下游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水库管理所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沿线河道的预警警示标语、标牌、报警设备设施等,由沿线农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自行设置和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放水预警程序,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将放水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到人。
第十八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约定至少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农科区及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放水危险区域内,特别是在河道内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至少每年汛前、汛期各一次。对于固定地点活动的人员要登记造册,明确联络方式并保持联系,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二十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附表
放水预警联络方式
部门 | 值班电话 | 传真 |
县防指 | 5223805 | 5223907 |
县水利局 | 5022391 | 5022927 |
农科区 | 5207110 | 5018621 |
凤凰水库管理所 | 5028835 | 5025770 |
昌硕街道 | 5300181 | 53100182 |
递铺街道 | 5022215 | 5022292 |
梅溪镇 | 5092474 | 5092150 |
溪龙乡 | 5900171 | 5901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