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17〕39号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 时间:2017-1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完善安置、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现将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3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亩。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自行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的,按照耕地标准执行。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2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000元/亩。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000元/亩给予村(社区)征地经费。征地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原则上按实际经济价值补偿(具体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其中规模养殖和经济作物按实评估补偿。苗木迁移的,按实际经济价值或评估补偿价的40%补偿。

(二)因县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涉及新建、扩建公墓的,按照项目须迁移坟墓总量一次性补助乡镇(街道)公墓建设成本费(含公墓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补助标准为2100元/穴。公墓建设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将公墓建设专项补助支付给坟主。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安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本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征地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一)边角地按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价实行带征,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边角地带征比例控制在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3%以内。

(二)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耕地、园地按照2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按照14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夹心地补偿后,不得再列入“小三改”范围。夹心地补偿比例控制在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2%以内。

边角地、夹心地可以由征地实施单位同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边角地按照建设项目征地总费用的3%、夹心地按照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2%。

四、加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

按照《安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原则要求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编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实施。

(一)在征地前期工作中通过协商已整体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可以不再编制方案。

(二)征收房屋拟保留利用的,经房屋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并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协议时,应在协议中载明房屋征收为国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中对保留房屋的情况作出说明。房屋补偿后,征收主体要对房屋的不动产权视同国有资产管理,并对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进行注销或变更。在不动产权出让前,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须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将拟供地地块上房屋一并出让,受让人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一)明确参保范围。征收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级及以上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及其拆迁安置地、省道连接线、县级公路、城市城镇道路、县级以上园区道路、地质灾害搬迁跨村集中安置地项目在落实征地补偿后列入先行参保范围。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耕地占该村民小组总耕地量的70%以上,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民小组内人员作为第二类人员列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联合会审制度。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在县国土、人力社保、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原则,参保指标核拨到村民小组。被征土地属于行政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保指标核拨到村。

第二类人员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交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管理。各行政村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原则,首先满足被征地数量足够的农户家庭成员参保;被征地村、组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或者村民小组内部耕地重新作出分配的,参保对象应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内公开推选产生。参保指标禁止跨村民小组使用,禁止买卖或有偿转让。核拨到村的指标,被征地村要优先考虑村内家庭存在特殊状况的农户家庭成员参保,其余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分配。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

 (四)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加大土地出让金收入划转力度。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征地时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且根据上年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调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确定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按4:3:3比例三方出资构成。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益中提取,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为全面规范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工作,切实有效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收回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告知制度。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收回土地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

 (二)实行调查确认制度。由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权属、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情况,编制《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报告》,经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相关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调查要求查清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确认内容包括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图、《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报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地面房屋等。确认方式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相应的成果资料上签字或盖章。

  (三)实行收回补偿制度。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安置协议书。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由具体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用途进行评估,扣除已使用年限后的价格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由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产权证书予以注销或变更。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从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

(一)土地征收及其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面积统一按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照其坡面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征地地块内出现两种以上经济作物的,原则上按实评估补偿,不得重复进行补偿。

(三)重点项目、线型工程项目要建立由国土、林业、水利、交通、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第三方监理机构组成的土地权属、地类确认机制,负责建设项目征地中土地权属、地类的认定工作。

(四)严厉打击抢种、抢栽、抢建、抢装“四抢”行为。项目征地前期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四抢”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本通知中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3.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生长期及现状

单  位

标准范围

备  注

农作物


元/亩

2000-3000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种

药用作物


元/亩

按实评估


普通鱼塘


元/亩

2000-5000

含挖塘费用

蔬菜类

钢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按使用年限折旧

竹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露天种植

元/亩

2000-3000


白叶一号

幼苗期

元/亩

4000-10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其他名茶参照白叶一号补偿

盛产期

8000-15000

绿茶

幼苗期

元/亩

4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盛产期

8000

衰老期

3000

桑  园


元/亩

2000-4000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苗  圃(木)

白叶一号苗圃

元/亩

30000

白叶一号育苗园最高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观赏竹、花、果类苗圃参照补偿。苗木可根据不同品种市场价评估补偿

苗木

元/亩

4000-12000

果  园

钢结构棚

元/亩

4000-10000

按农、林业部门规定标准种植或超过的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按未投产期、盛产期衰老期区分补偿价格,钢结构棚按实评估

毛  竹

早园竹


元/亩

4000-8000

毛竹根据林业部门规定的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早园竹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及实际投入确定价格

其他竹类


元/亩

1000-4000

根据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薪炭林


元/亩

2000


其它经济作物(一年生)

生长期内

元/亩

3000-7000

含瓜类、甘蔗、吊瓜等,吊瓜架按实际价值和成新率评估补偿

杉木林

自然生长

元/亩

4000


人工培育

按实评估

松木等其它用材林


元/亩

3000







附件2

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单  位

标  准

品  种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果树(板栗梨树柿树桃树杨梅香泡)

元/棵

600-1000

银  杏

元/棵

按实际

评估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一、胸径类(各类树木)大:20公分以上;中:10-19公分;小:5-9公分;苗:4公分以下

二、冠径类(黄杨、茶花)

大:80公分以上;中:30-79公分;小:10-29公分

三、生长周期类:(茶叶、桑树、果树)

大:盛产期;中:衰老期;小:未投产期。

四、地被类:

按8元/平方米补偿。

五、其它类:葡萄(吊瓜)架等视情况适当补偿

元/棵

300-500

元/棵

500-1000

元/棵

100-200

元/棵

200-400

元/棵

30

元/棵

20-50

杂  树

元/棵

60-100

杜鹃

元/棵

1000-2000

元/棵

30-50

元/棵

600-900

元/棵

10-20

元/棵

100-500

元/棵

10-90

香樟树

桂花树

元/棵

600-1000

黄  杨

元/棵

50-100

元/棵

300-500

元/棵

30-50

元/棵

100-200

元/棵

10-30

元/棵

20-40

桑  树

元/棵

20-40

松 树

杉 树

泡 桐

梧 桐

水 杉

元/棵

50-100

元/棵

10-20

元/棵

20-50

元/棵

5-10

小苗

元/棵

10-20

茶  叶

元/蓬

60-100

葡 萄


元/棵

20-200

元/蓬

30-50

元/蓬

10-20

棕  树

柏  树

元/棵

100-200

吊 瓜

元/棵

50-100

元/棵

50-100

元/棵

30-40

元/棵

20-40

元/棵

10-20

荆树条


元/棵

5-10

香 椿

元/棵

100-200

元/棵

80以下

说明:其他零星树木(附着物)参照表中相似类型品种的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单  位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干砌石埂

元/立方米


170


浆砌石埂

元/立方米


300


三面光渠道

元/米



按实评估

U型槽

元/米

U40

60


U50

75

U60

95

农用

低压电杆

元/根

7米

720

高度每增减一米补偿标准增减50元

坟墓

砖坟

元/穴

2000


土坟

元/穴

1000


骨坛

元/只

500


机埠




按实评估折算

机耕路

元/平方米

碎石路面

30

水泥、沥青路面按实评估

说明:其他构筑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索引号: 330523/2017-11678 发文时间: 2017-12-15 16:04: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17〕39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0-2017-0014 文件效力: 废止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安政发〔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完善安置、保障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现将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二)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3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000元/亩。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自行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的,按照耕地标准执行。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2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000元/亩。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000元/亩给予村(社区)征地经费。征地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原则上按实际经济价值补偿(具体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见附表),其中规模养殖和经济作物按实评估补偿。苗木迁移的,按实际经济价值或评估补偿价的40%补偿。

(二)因县级及以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涉及新建、扩建公墓的,按照项目须迁移坟墓总量一次性补助乡镇(街道)公墓建设成本费(含公墓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补助标准为2100元/穴。公墓建设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将公墓建设专项补助支付给坟主。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安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本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征地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一)边角地按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价实行带征,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边角地带征比例控制在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3%以内。

(二)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耕地、园地按照2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按照14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夹心地补偿后,不得再列入“小三改”范围。夹心地补偿比例控制在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2%以内。

边角地、夹心地可以由征地实施单位同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边角地按照建设项目征地总费用的3%、夹心地按照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2%。

四、加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

按照《安吉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原则要求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编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公告后实施。

(一)在征地前期工作中通过协商已整体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可以不再编制方案。

(二)征收房屋拟保留利用的,经房屋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并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协议时,应在协议中载明房屋征收为国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的土地征收方案中对保留房屋的情况作出说明。房屋补偿后,征收主体要对房屋的不动产权视同国有资产管理,并对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进行注销或变更。在不动产权出让前,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须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将拟供地地块上房屋一并出让,受让人凭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

 (一)明确参保范围。征收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级及以上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及其拆迁安置地、省道连接线、县级公路、城市城镇道路、县级以上园区道路、地质灾害搬迁跨村集中安置地项目在落实征地补偿后列入先行参保范围。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耕地占该村民小组总耕地量的70%以上,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民小组内人员作为第二类人员列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联合会审制度。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在县国土、人力社保、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原则,参保指标核拨到村民小组。被征土地属于行政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保指标核拨到村。

第二类人员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交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管理。各行政村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到户到人”的原则,首先满足被征地数量足够的农户家庭成员参保;被征地村、组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或者村民小组内部耕地重新作出分配的,参保对象应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内公开推选产生。参保指标禁止跨村民小组使用,禁止买卖或有偿转让。核拨到村的指标,被征地村要优先考虑村内家庭存在特殊状况的农户家庭成员参保,其余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进行分配。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

 (四)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加大土地出让金收入划转力度。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征地时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且根据上年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调整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确定我县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按4:3:3比例三方出资构成。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益中提取,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为全面规范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工作,切实有效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收回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告知制度。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收回土地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

 (二)实行调查确认制度。由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权属、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情况,编制《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报告》,经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相关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调查要求查清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确认内容包括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图、《国有土地收回勘测定界报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地面房屋等。确认方式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相应的成果资料上签字或盖章。

  (三)实行收回补偿制度。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安置协议书。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由具体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用途进行评估,扣除已使用年限后的价格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由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产权证书予以注销或变更。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从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

(一)土地征收及其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面积统一按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照其坡面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征地地块内出现两种以上经济作物的,原则上按实评估补偿,不得重复进行补偿。

(三)重点项目、线型工程项目要建立由国土、林业、水利、交通、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第三方监理机构组成的土地权属、地类确认机制,负责建设项目征地中土地权属、地类的认定工作。

(四)严厉打击抢种、抢栽、抢建、抢装“四抢”行为。项目征地前期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四抢”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本通知中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3.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生长期及现状

单  位

标准范围

备  注

农作物


元/亩

2000-3000

含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种

药用作物


元/亩

按实评估


普通鱼塘


元/亩

2000-5000

含挖塘费用

蔬菜类

钢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按使用年限折旧

竹结构棚

元/亩

按实评估

露天种植

元/亩

2000-3000


白叶一号

幼苗期

元/亩

4000-10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其他名茶参照白叶一号补偿

盛产期

8000-15000

绿茶

幼苗期

元/亩

4000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盛产期

8000

衰老期

3000

桑  园


元/亩

2000-4000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苗  圃(木)

白叶一号苗圃

元/亩

30000

白叶一号育苗园最高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观赏竹、花、果类苗圃参照补偿。苗木可根据不同品种市场价评估补偿

苗木

元/亩

4000-12000

果  园

钢结构棚

元/亩

4000-10000

按农、林业部门规定标准种植或超过的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按未投产期、盛产期衰老期区分补偿价格,钢结构棚按实评估

毛  竹

早园竹


元/亩

4000-8000

毛竹根据林业部门规定的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早园竹具体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及实际投入确定价格

其他竹类


元/亩

1000-4000

根据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薪炭林


元/亩

2000


其它经济作物(一年生)

生长期内

元/亩

3000-7000

含瓜类、甘蔗、吊瓜等,吊瓜架按实际价值和成新率评估补偿

杉木林

自然生长

元/亩

4000


人工培育

按实评估

松木等其它用材林


元/亩

3000







附件2

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单  位

标  准

品  种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果树(板栗梨树柿树桃树杨梅香泡)

元/棵

600-1000

银  杏

元/棵

按实际

评估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一、胸径类(各类树木)大:20公分以上;中:10-19公分;小:5-9公分;苗:4公分以下

二、冠径类(黄杨、茶花)

大:80公分以上;中:30-79公分;小:10-29公分

三、生长周期类:(茶叶、桑树、果树)

大:盛产期;中:衰老期;小:未投产期。

四、地被类:

按8元/平方米补偿。

五、其它类:葡萄(吊瓜)架等视情况适当补偿

元/棵

300-500

元/棵

500-1000

元/棵

100-200

元/棵

200-400

元/棵

30

元/棵

20-50

杂  树

元/棵

60-100

杜鹃

元/棵

1000-2000

元/棵

30-50

元/棵

600-900

元/棵

10-20

元/棵

100-500

元/棵

10-90

香樟树

桂花树

元/棵

600-1000

黄  杨

元/棵

50-100

元/棵

300-500

元/棵

30-50

元/棵

100-200

元/棵

10-30

元/棵

20-40

桑  树

元/棵

20-40

松 树

杉 树

泡 桐

梧 桐

水 杉

元/棵

50-100

元/棵

10-20

元/棵

20-50

元/棵

5-10

小苗

元/棵

10-20

茶  叶

元/蓬

60-100

葡 萄


元/棵

20-200

元/蓬

30-50

元/蓬

10-20

棕  树

柏  树

元/棵

100-200

吊 瓜

元/棵

50-100

元/棵

50-100

元/棵

30-40

元/棵

20-40

元/棵

10-20

荆树条


元/棵

5-10

香 椿

元/棵

100-200

元/棵

80以下

说明:其他零星树木(附着物)参照表中相似类型品种的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单  位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干砌石埂

元/立方米


170


浆砌石埂

元/立方米


300


三面光渠道

元/米



按实评估

U型槽

元/米

U40

60


U50

75

U60

95

农用

低压电杆

元/根

7米

720

高度每增减一米补偿标准增减50元

坟墓

砖坟

元/穴

2000


土坟

元/穴

1000


骨坛

元/只

500


机埠




按实评估折算

机耕路

元/平方米

碎石路面

30

水泥、沥青路面按实评估

说明:其他构筑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