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昌硕街道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5-04-24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要求,以基层减负为出发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予以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原则:一是因省权力事项精简调整,对合并、取消的事项予以动态调整;二是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精神,将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街道)无力承接的事项予以收回;三是收回部分乡镇(街道)监管对象少、执法频率低、基层需求度不高的事项;四是新增与乡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紧密相关的处罚事项,将应当看得见与可以管得着相匹配,提高赋权精度。

(二)关于《通告》第二项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根据《通告》规定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其中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执行。

(三)关于《通告》第三项职责边界问题:根据《通告》规定,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乡镇(街道)案件办理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办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关于《通告》第四项、第五项目录清单调整问题和公示问题:根据《通告》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乡镇(街道)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通告》第六项事项调整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如何划分问题:根据《通告》规定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调整前原行政处罚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关于《通告》第八项原赋权文件是否生效问题:《通告》明确,原赋权文件《安吉县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安政通〔20217号)及《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的通告》(安政通〔20227号)文件同步废止。

(七)关于《通告》第八项通告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通告》明确此前有关规定与《通告》内容不一致时,以《通告》为准。

三、适用时间及范围

《通告》2025525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安吉县行政区域范围。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赵天霆

联系方式:0572-5070061


索引号: 330523/2025-00234 发文时间: 2025-04-24 15:26: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通〔2025〕3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0-2025-0004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昌硕街道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要求,以基层减负为出发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予以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原则:一是因省权力事项精简调整,对合并、取消的事项予以动态调整;二是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精神,将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街道)无力承接的事项予以收回;三是收回部分乡镇(街道)监管对象少、执法频率低、基层需求度不高的事项;四是新增与乡镇(街道)基本履职事项紧密相关的处罚事项,将应当看得见与可以管得着相匹配,提高赋权精度。

(二)关于《通告》第二项行政处罚管辖权问题:根据《通告》规定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其中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号)执行。

(三)关于《通告》第三项职责边界问题:根据《通告》规定,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加强乡镇(街道)案件办理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办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关于《通告》第四项、第五项目录清单调整问题和公示问题:根据《通告》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乡镇(街道)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通告》第六项事项调整期间,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如何划分问题:根据《通告》规定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调整前原行政处罚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关于《通告》第八项原赋权文件是否生效问题:《通告》明确,原赋权文件《安吉县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安政通〔20217号)及《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的通告》(安政通〔20227号)文件同步废止。

(七)关于《通告》第八项通告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通告》明确此前有关规定与《通告》内容不一致时,以《通告》为准。

三、适用时间及范围

《通告》2025525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安吉县行政区域范围。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解读人:赵天霆

联系方式:0572-507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