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政策解读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5-05-30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

二、相关依据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及《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号)等文件内容起草

三、主要内容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职责分工、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办理、结算办理、资金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等十二个部分,具体内容为: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以及取得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三)职责分工。明确县住建局为我县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管理和资金监督工作;县人武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给予费用减免认定或证实工作。

(四)征收方式。明确征收对象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规划许可等材料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征收对象在项目开工前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计算方式、分期缴纳等情况按照(浙财综〔20249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征收标准。明确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住宅项目6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六)减免办理。明确地方性减免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强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对减免申报流程、认定证实部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确定。同时,对原执行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存在政府回购及回购部分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七)结算办理。明确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及建筑面积超出规定范围补退的处理方式。

(八)资金管理。明确征收时财政票据开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等方面的要求。

(九)资金用途。明确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十)信息共享。明确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明确通知执行时间以及同步废止的文件,对其他未尽事项如何执行进行了说明。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嵇礼扬

联系电话:0572-5925745


索引号: 330523/2025-08807 发文时间: 2025-05-30 15:03: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5〕16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1-2025-0004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

二、相关依据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及《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号)等文件内容起草

三、主要内容

安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包括: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职责分工、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办理、结算办理、资金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等十二个部分,具体内容为: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以及取得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三)职责分工。明确县住建局为我县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资金管理和资金监督工作;县人武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范围给予费用减免认定或证实工作。

(四)征收方式。明确征收对象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规划许可等材料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征收对象在项目开工前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计算方式、分期缴纳等情况按照(浙财综〔20249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征收标准。明确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住宅项目60/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六)减免办理。明确地方性减免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强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对减免申报流程、认定证实部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确定。同时,对原执行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存在政府回购及回购部分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七)结算办理。明确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及建筑面积超出规定范围补退的处理方式。

(八)资金管理。明确征收时财政票据开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等方面的要求。

(九)资金用途。明确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十)信息共享。明确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明确通知执行时间以及同步废止的文件,对其他未尽事项如何执行进行了说明。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嵇礼扬

联系电话:0572-592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