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 时间:2020-09-30

一、通告起草背景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通知》要求各市、区县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并在2020年9月底前将《统一目录》中至少80%的事项划转到位。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并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持市区县统一,从而实行全域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市政府根据我市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同时规定除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单位外,市、区(县)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开展事项划转,暂不另行制定本市地方扩展目录。

为切实将省市部署要求贯彻到位,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划转依据。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县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实际,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范围开展事项划转,暂不另行制定我县地方扩展目录,并保持与市级划转事项统一。

(二)划转事项。根据《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实际和湖州市对于省定目录事项划转情况,计划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事项将涉及15个条线20个方面共300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赋权事项27项)。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的事项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1项,新型墙体材料2项、教育行政2项、人行道违法停车1项、城乡规划10项、风景名胜区11项、绿化11项、房地产业23项、勘察设计方面1项、历史建筑7项、市容57项、市政61项、水行政(水事管理)61项、安全生产8项,室外无照经营1项、人防21项、防震2项、气象2项、生态环境17项、农村环境卫生1项,与市级划转事项统一。

(三)划转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统一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其他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上述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不再另行公告。划转后,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同时行使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136/zwgk/zcfg/xzgfxwj/20200930/i2791072.html

索引号: 330523/2020-07626 发文时间: 2020-09-30 17:53: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通〔2020〕6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0-2020-0010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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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起草背景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通知》要求各市、区县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并在2020年9月底前将《统一目录》中至少80%的事项划转到位。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并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持市区县统一,从而实行全域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市政府根据我市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同时规定除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单位外,市、区(县)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开展事项划转,暂不另行制定本市地方扩展目录。

为切实将省市部署要求贯彻到位,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划转依据。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县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实际,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范围开展事项划转,暂不另行制定我县地方扩展目录,并保持与市级划转事项统一。

(二)划转事项。根据《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我县综合执法实际和湖州市对于省定目录事项划转情况,计划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事项将涉及15个条线20个方面共300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赋权事项27项)。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的事项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1项,新型墙体材料2项、教育行政2项、人行道违法停车1项、城乡规划10项、风景名胜区11项、绿化11项、房地产业23项、勘察设计方面1项、历史建筑7项、市容57项、市政61项、水行政(水事管理)61项、安全生产8项,室外无照经营1项、人防21项、防震2项、气象2项、生态环境17项、农村环境卫生1项,与市级划转事项统一。

(三)划转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统一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其他事项。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上述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不再另行公告。划转后,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同时行使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136/zwgk/zcfg/xzgfxwj/20200930/i279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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