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3-12-25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县十五届四次全会中提出常态化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加快推动城乡能级提升的总体目标。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有机更新、重要基础设施及重大工程建设,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通过建立市场化房屋安置方式,阶段性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引导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房票安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有效缩短安置周期,破解征收安置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实施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房票实施范围。《办法》规定,全县范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含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实施征收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选择。

(二)房票发放对象。《办法》规定,房票票面应载明被征收人和房票记载人,房票记载人可以是被征收人,也可以是指定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三)房票定价机制。《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房票安置的,其房票的面值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及附属物(含车位、车库、储藏室)评估价值、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装修装饰补偿、各类奖励补偿等纳入房票面值(不包括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损失费和搬迁费;不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未纳入房票安置的补助、补偿、奖励等以货币形式发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其票面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补偿价值、被搬迁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及各类奖励;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生活所需奖补一般不纳入票面金额,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价值=被补偿人(方)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员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单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单价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时点,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多层以上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及其建造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房票优惠政策。《办法》规定,选择房票安置的,在房票面值的基础上,给予房票面值5-10%的补贴。对房票安置给予购房期限奖励,房票出具一年内购房的,给予房票面值5-10%的奖励,超过一年的不再享受该奖励。对购买特定房源的专用房票除享受上述奖励和补贴以外,再给予专项补贴,补贴额度为房票面值的5-20%。选择房票安置的,另行给予车位购买补贴,每个车位补贴标准为5万,每套房仅限补贴一个车位。上述补贴幅度,由各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具体额度。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只能使用通用房票。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的,其通用房票补贴额度由各区块在本方案确定的类别和幅度内另行确定,可与住宅的通用房票补贴额度有不同。

(五)房票房源确定。《办法》规定,房票分专用房票和通用房票,专用房票只能购买特定房源(该特定房源由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出资单位共同提出,报房屋征收部门核定),通用房票可用于购买我县范围内已取得预售、现售手续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不含二手房)。

(六)房票兑付方式。《办法》规定,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可购买一套或多套。购房商品房价值超过房票面值及相应的奖励补贴的,超出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可办理银行按揭。购买商品房价值未超过房票面值及相应奖励补贴的,兑付与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匹配的房票面值及对应的奖励补贴,重新开具剩余面值部分的房票。完成商品房购买后,购房合同双方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银行办理登记、重新开具等手续并承办兑付。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不得办理合同更改、撤销手续,确需更改、撤销的需在退回补贴后方可进行。

(七)房票使用期限。《办法》规定,房票有效期为2年,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不计利息。

(八)放弃房票安置。限期内未使用的视作放弃房票安置,房票出票1年后可申请主动放弃房票。放弃房票安置的,可以依照货币化安置方式或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各类房票补助。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但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放弃房票安置的,该剩余部分也依照货币化安置方式或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县住建局,解读人:徐金海

联系电话:0572-5039266


索引号: 330523/2023-05248 发文时间: 2023-12-25 16:3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23〕23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0-2023-0009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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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县十五届四次全会中提出常态化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加快推动城乡能级提升的总体目标。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有机更新、重要基础设施及重大工程建设,保障被征收对象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通过建立市场化房屋安置方式,阶段性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引导被征收人优先选择房票安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有效缩短安置周期,破解征收安置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实施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房票实施范围。《办法》规定,全县范围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含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实施征收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选择。

(二)房票发放对象。《办法》规定,房票票面应载明被征收人和房票记载人,房票记载人可以是被征收人,也可以是指定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三)房票定价机制。《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房票安置的,其房票的面值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及附属物(含车位、车库、储藏室)评估价值、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装修装饰补偿、各类奖励补偿等纳入房票面值(不包括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损失费和搬迁费;不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未纳入房票安置的补助、补偿、奖励等以货币形式发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房票安置的,其票面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补偿价值、被搬迁房屋重置价评估补偿价值、装修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及各类奖励;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不再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生活所需奖补一般不纳入票面金额,直接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价值=被补偿人(方)集体经济组织家庭人员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单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单价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时点,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多层以上市场商品房交易价格及其建造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房票优惠政策。《办法》规定,选择房票安置的,在房票面值的基础上,给予房票面值5-10%的补贴。对房票安置给予购房期限奖励,房票出具一年内购房的,给予房票面值5-10%的奖励,超过一年的不再享受该奖励。对购买特定房源的专用房票除享受上述奖励和补贴以外,再给予专项补贴,补贴额度为房票面值的5-20%。选择房票安置的,另行给予车位购买补贴,每个车位补贴标准为5万,每套房仅限补贴一个车位。上述补贴幅度,由各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具体额度。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只能使用通用房票。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的,其通用房票补贴额度由各区块在本方案确定的类别和幅度内另行确定,可与住宅的通用房票补贴额度有不同。

(五)房票房源确定。《办法》规定,房票分专用房票和通用房票,专用房票只能购买特定房源(该特定房源由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出资单位共同提出,报房屋征收部门核定),通用房票可用于购买我县范围内已取得预售、现售手续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不含二手房)。

(六)房票兑付方式。《办法》规定,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可购买一套或多套。购房商品房价值超过房票面值及相应的奖励补贴的,超出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可办理银行按揭。购买商品房价值未超过房票面值及相应奖励补贴的,兑付与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匹配的房票面值及对应的奖励补贴,重新开具剩余面值部分的房票。完成商品房购买后,购房合同双方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银行办理登记、重新开具等手续并承办兑付。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不得办理合同更改、撤销手续,确需更改、撤销的需在退回补贴后方可进行。

(七)房票使用期限。《办法》规定,房票有效期为2年,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不计利息。

(八)放弃房票安置。限期内未使用的视作放弃房票安置,房票出票1年后可申请主动放弃房票。放弃房票安置的,可以依照货币化安置方式或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各类房票补助。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但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放弃房票安置的,该剩余部分也依照货币化安置方式或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三、《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县住建局,解读人:徐金海

联系电话:0572-5039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