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11-02 字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7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全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清单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安全和涉密的政府信息

说明: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信息,可由发文机关予以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说明: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和资料。各行政机关应厘清过程性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与五公开(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关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需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说明: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不需要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重新分析、加工、制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信息

说明:查阅案卷登记材料等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

说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或出示本行政机关文件制发目录、档案移交证明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资料,证明该政府信息不由本行政机关制作、保存和公开。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检索查找义务,并提供或出示经检索查找确证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据材料,避免以不存在作为不公开的借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进一步明确或告知申请人调整申请。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说明: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

说明: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举报、咨询类事项的区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信息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指出,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本单位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进行梳理细化,做到事项具体、界定明确、依据充分。

)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参照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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