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安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 时间:2023-11-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分类和编制

第八条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保障行动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中某类应急资源(如资金、技术等)的保障行动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或者保障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某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县部门应急预案:县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专门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

(二)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编制。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包括舆情风险),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3.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三)征求意见和评审。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预案评审可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评审。

4.预案评审的参考标准。

1)完整性:要素、职能和响应过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3)适当性:情景设置、危害性分析、应急资源掌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恰当。

4)可行性:响应行动和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5)衔接性(兼容性):与总体预案是否衔接,和相关预案是否衔接,有无矛盾之处。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应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有国家编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要求编制。无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领域)上级应急预案编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风险评估。

1.辖区基本概况:包括地理地貌、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危险性评估:本辖区历史上本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分析今后发生的可能性。

3.应对能力评估:根据本辖区应急物资、装备及应对人员队伍的现状,对应对能力、反应做出预判。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五)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六)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七)应急保障: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则: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十一)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预案表格化、预案上墙,简洁易懂。

第十三条  各类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二)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三)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四)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五)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六)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乡镇(街道)及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八)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按照符合实际、简洁实用、注重实效的要求,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以应急预案为基础,突出简明扼要,易操作,编制包含处置流程图、响应程序、分级和响应标准、物资装备清单、救援队伍清单、专家小组及人员通讯录、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关键要素的应急预案简明化文本或简单易懂的操作(工作)手册。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审议、审批各类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修订,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预案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须会签),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涉密预案可公开预案简本。

(三)县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层应急预案:

1.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以村(社区)名义公布,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形式公布,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编制后,报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提交相关审批资料,主要包括: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含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编制说明和预案送审稿);向有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含预案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各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性审核意见等。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一)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级、乡镇(街道)和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三)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四)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五)乡镇(街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村(社区)根据实际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六)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预案主管部门每年1230日前将本年度演练情况汇总,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采用修订预案操作手册的方式,视同预案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普及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地和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1231日起施


索引号: 173361XP/2023-00118 发文时间: 2023-11-30 09:23: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全县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分类和编制

第八条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保障行动方案):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突发事件应对行动中某类应急资源(如资金、技术等)的保障行动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或者保障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某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县部门应急预案:县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专门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部门(单位):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

(二)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三)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编制。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包括舆情风险),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3.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三)征求意见和评审。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预案评审可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评审。

4.预案评审的参考标准。

1)完整性:要素、职能和响应过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

3)适当性:情景设置、危害性分析、应急资源掌握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恰当。

4)可行性:响应行动和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5)衔接性(兼容性):与总体预案是否衔接,和相关预案是否衔接,有无矛盾之处。

第十一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应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有国家编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要求编制。无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领域)上级应急预案编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风险评估。

1.辖区基本概况:包括地理地貌、基本情况。

2.突发事件危险性评估:本辖区历史上本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分析今后发生的可能性。

3.应对能力评估:根据本辖区应急物资、装备及应对人员队伍的现状,对应对能力、反应做出预判。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四)预防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发布以及预警化解措施等。

(五)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六)后期处置: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七)应急保障: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等。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则:主要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十一)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倡预案表格化、预案上墙,简洁易懂。

第十三条  各类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二)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三)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四)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五)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六)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乡镇(街道)及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相关单位联系方式、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八)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按照符合实际、简洁实用、注重实效的要求,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以应急预案为基础,突出简明扼要,易操作,编制包含处置流程图、响应程序、分级和响应标准、物资装备清单、救援队伍清单、专家小组及人员通讯录、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关键要素的应急预案简明化文本或简单易懂的操作(工作)手册。

 

第三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公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审议、审批各类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修订,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各预案主管部门编制、修订,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须会签),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涉密预案可公开预案简本。

(三)县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预案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层应急预案:

1.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民(居民)委员会通过,以村(社区)名义公布,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形式公布,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编制后,报活动组委会或活动安全许可机关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提交相关审批资料,主要包括: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含请示发文的正式公函、编制说明和预案送审稿);向有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含预案征求意见的正式公函、各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性审核意见等。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一)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订年度计划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级、乡镇(街道)和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三)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四)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乡镇(街道),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五)乡镇(街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村(社区)根据实际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六)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预案主管部门每年1230日前将本年度演练情况汇总,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可采用修订预案操作手册的方式,视同预案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普及应急处置、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等知识和技能。

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地和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损失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应急处置中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突发事件事态和影响扩大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结合,建立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123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