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安吉县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安吉县经信局 安吉县财政局
- 时间:2024-12-12
一、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企业加快实施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制定出台《2024年安吉县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是什么?
该文件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21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对象是哪些?
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4〕45号)的项目。
四、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则、支持范围及补助方式、验收流程与申请材料、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一)总则
1.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2024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具体金额以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为准。
2.使用原则。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项目投资规模、绿色(数字)化水平、对产业链(行业)带动示范等导向。项目信息、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评审,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二)支持范围及补助方式
1.支持范围。按“区域+项目清单”“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列入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项目,重点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等。
2.补助方式。县经信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分三个阶段拨付资金。
第一阶段:项目已启动实施的,预拨付补助资金总额70%。
第二阶段:项目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计划设备投资)的50%以上时,提供入库投资额证明或审计报告,再拨付项目补助至总额的90%。
第三阶段:对照项目申报计划,项目按期完成相关建设内容及目标,并通过专家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剩余部分。
3.补助标准。
(1)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智能化(数字化)项目按设备投资、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等,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组织专家,采用现场查看、综合评价打分机制,根据项目总体技术先进性、设备投资规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产业链(行业)带动示范作用等因素,按照《2024年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综合评分表(高端化、智能化)》进行综合打分后给予分类分档补助。评选出A类项目1个,B类项目2个(其中A类项目400万元、B类项目350万元)。
(2)绿色化(节能降碳)项目参照省级测算方案,在满足项目技术先进性、对产业链(行业)带动示范性等条件基础上,按项目设备投资额、减碳量等因素对项目按照《2024年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综合评分表(绿色化)》进行评选给予分档补助。评选出A类项目1个,B类项目2个,C类项目2个,根据评选等次分别给予奖励(其中A类项目380万元、B类项目350万元、C类项目325万元)。
4.方案公示。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厅备案。
(三)验收流程与申请材料
1.验收流程。
(1)项目实施期满,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形成验收申请材料,其中绿色化项目需同时提供减碳量审计报告。
(2)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结算。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的项目实施内容、省公布文件明确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其中绿色化项目减碳量要求以县公布文件为准。
3.验收形式。验收采用现场审核结合会议答辩、专家评审形式进行。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赴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并经专家提问、查验资料后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1名。
4.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表(含投入明细表)。
(2)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绿色化项目需提供减碳量审计报告。
(3)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现场照片、项目备案(核准)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绿色化项目需提供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用能备案登记表。
(4)其他证明材料(项目达到申报材料明确的绩效目标证明材料,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投资额减少20%以上、实施周期延期6个月以上等情况说明材料)
5.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方案终止、验收不通过四种。
(1)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和省、县公布文件明确的各项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延期超过1年仍未完成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3)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对方案终止项目不再拨付分阶段未补助资金,并根据项目投资实施情况收回部分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4)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绿色化项目设备投资额或减碳量等低于项目申报门槛金额),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项目不再拨付分阶段未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项目承担单位需设立资金专户,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报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同意。
(1)发生项目负责人、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
(2)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3)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备案投资的20%;
(4)绿色化项目实际减碳量减少额不超过评估量的20%;
(5)建设地点在县内进行调整。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县经信局和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1)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
(2)实施周期延期超过6个月;
(3)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资减少额超过项目备案投资的20%;
(4)绿色化项目实际减碳量减少额超过评估量的20%;
(5)建设地点跨县级行政区域调整。
3.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
4.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解读单位: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顾珊珊
联系电话:0572-592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