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 来源:安吉县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5-06-10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7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胖子水果超市销售不合格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胖子水果超市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安吉递铺小嘴巴水果商行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递铺小嘴巴水果商行销售的小台芒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安吉友妹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梅干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友妹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梅干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低。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总计1040元,上缴国库。
四、安吉梦琳超市销售不合格梨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梦琳超市销售的梨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安吉溪龙艾敬副食品店销售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溪龙艾敬副食品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六、贾海礼销售不合格酱黄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贾海礼销售的酱黄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七、安吉天荒坪钟丽超市销售不合格原汁米烧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荒坪钟丽超市销售的原汁米烧酒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人民币240元,罚没款总计300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