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安吉县市场监管局
  • 时间:2023-11-09


各分局(所)、相关科(室):

现将《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包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耗氧量超标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县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县包装饮用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原辅料记录缺失,存储环境不合格。

(二)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不到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

(三)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卫生条件不合规,关键质量控制点控制不到位,车间化学品管控不到位、车间消毒加工设施不完善,消毒杀菌技术不达标。

(四)产品留样不规范,出厂检验流于形式、产品存储区域不清。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1月10日—11月30日)

相关分局所要指导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对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企业于2023年11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至属地分局所。(牵头单位:相关分局所;责任单位: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31日)

1、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相关分局所要围绕整治重点,对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清单,健全监管档案,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2、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分局所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近三年内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责任约谈、食品安全公开承诺、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生产功能区布局、卫生环境不达标、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容器、未落实出厂检验、监督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律严厉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牵头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责任单位:相关分局所)

(三)巩固提升阶段(2月1日—3月31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动态跟踪,全面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控。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对前期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并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及时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析总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责任单位:食品综合协调科、相关分局所)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关分局所要高度重视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及企业落实具体举措责任人,制定“一企一策”,周密组织,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督查,跟踪问效。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局将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对整治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专项整治期间,要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相关分局所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送《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工作总结(包括:检查情况、处罚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及每家企业的检查、整改资料至县局。

联系人:杨蝶俪,联系电话:5225317。

 

附件:1.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索引号: 1674413W/2023-00530 发文时间: 2023-11-09 14: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市监发〔2023〕68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效力: 有效
关于印发《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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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所)、相关科(室):

现将《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安吉县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包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耗氧量超标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我县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县包装饮用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原辅料记录缺失,存储环境不合格。

(二)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不到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

(三)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格,卫生条件不合规,关键质量控制点控制不到位,车间化学品管控不到位、车间消毒加工设施不完善,消毒杀菌技术不达标。

(四)产品留样不规范,出厂检验流于形式、产品存储区域不清。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1月10日—11月30日)

相关分局所要指导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对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企业于2023年11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至属地分局所。(牵头单位:相关分局所;责任单位: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31日)

1、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相关分局所要围绕整治重点,对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清单,健全监管档案,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2、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容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分局所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19304-2018)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近三年内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责任约谈、食品安全公开承诺、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生产功能区布局、卫生环境不达标、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容器、未落实出厂检验、监督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律严厉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牵头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责任单位:相关分局所)

(三)巩固提升阶段(2月1日—3月31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实行动态跟踪,全面落实风险隐患闭环管控。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对前期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并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及时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析总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食品生产流通科;责任单位:食品综合协调科、相关分局所)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关分局所要高度重视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帮扶计划,确定帮扶人员及企业落实具体举措责任人,制定“一企一策”,周密组织,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督查,跟踪问效。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局将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对整治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专项整治期间,要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相关分局所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送《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工作总结(包括:检查情况、处罚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及每家企业的检查、整改资料至县局。

联系人:杨蝶俪,联系电话:5225317。

 

附件:1.包装饮用水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