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20562B/2019-12210 发文时间: 2019-12-30 10:0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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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推进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9]61号)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543号)已经出台实施4年,在该文件指导下我县物业管理三级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完善,行业管理水平有了提升,街道及社区的属地管理明显加强,部门联动执法进小区效果明显。但由于我县城市化水平较快,大量业主由农村进入城镇,对于现代化产物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消费适应度不足,乡村习性较重,同时由于城区规划遗留问题,低小散的零星土地出让联建、自建房现象突出,造成物业管理难以成片,物业企业难以介入,使得物业管理难以及无物业小区大量存在。造成当下我县物业管理突出问题:

(一)物业行业管理无抓手、物业企业低小散现象严重。物业企业管理资质2016年开始取消,我县近两年新增9家低小散企业。物业未能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开发规划建设问题。规划区域低小散、房屋渗漏水、管道堵塞等房屋质量通病以及规划配套停车、绿化、垃圾房设置等造成近70%的物业投诉。

(三)业委会自治管理难题。全县94个业委会,有部分业委会变动频繁、不履职、乱履职现象严重,业委会的自治管理作用无法凸显。

(四)业主思想观念问题。花钱买服务的理念还没完全树立,违章搭建、乱停车、破坏绿地等不文明行为依然存在。

以上问题造成小区管理难、纠纷调处难、物业收费难、物企生存难的“四难”问题恶性循环,在我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中国最美县域的大背景下,结合物业管理问题新时代的新特征,修订完善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该修改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为理顺物业管理中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开发企业及政府管理单位等五方主体的协同关系,发挥业主及业委会的自治作用,物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政府管理单位强化职能保障,在原有文件《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5〕43号)框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一)新增主要内容:

1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业主自治。

(1)建立小区物业管理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业主自治机制,发挥党员先锋作用;(2)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3)规范业主委员会管理行为,实施业委会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规范印章和财务管理,严格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4)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6)建立业主物业服务交费诚信机制

2.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1)继续落实小区承接查验制度;(2)强化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3)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通道(4)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机制。

3.加强物业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1)规范开发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2)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标准;(3)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4)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

(二)修改完善主要内容:

1.完善物业管理激励机制部分。每年安排300万元的奖励、维修专项资金,用于对2004年之前建成且实施专业化或准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老旧小区的考核奖励,并对竣工整体交付满10年以上的老旧小区有序推进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改造。

2.修订新增县优小区评优。

3.第十页第三项内容,完善落实城市1-2名物业专职人员及经费。

通过对《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县物业管理的指导性框架文件,形成“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物业管理格局,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增强业主大会依法自治能力,提高物业行业服务水平,解决和化解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与矛盾,从而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fg/xzgfxwj/20200323/i265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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