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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920562B/2020-01388 | 发文时间: | 2020-06-17 15: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拟定《安吉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权力之源,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县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县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现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在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文件制定程序还不是十分规范,制定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两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3个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2019年2月1日,省政府也重新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需重新制定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起草《办法》后,于3月25日通过党政办公系统征询各相关单位建议和意见,共收到建议2条,结合相关建议完善《办法》内容。3月31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未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办法》通过县政府官网,分别于3月25日至4月3日和4月3日至4月15日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制定、备案与监督、评估与清理、法律责任、附则,总共三十一条。《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一)为了贯彻上级关于精简规范性文件数量的要求,《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立项制度,法律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办法》对规范性文件起草环节中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务网、安吉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草案,并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为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其中,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由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由本单位科室或指定的科室承担,也可由外聘法律顾问承担。其中,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少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为了便于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备案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五)为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fg/xzgfxwj/20200622/i2722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