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920562B/2020-01426 发文时间: 2020-05-29 0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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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宜居条件,方便居民生活,2019年下半年,学习借鉴杭州、义乌等周边城市老旧小区电梯安装经验,并对湖州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学习,同时对全县范围内老小区加装电梯意向向乡镇街道进行了征询,在此基础上,结合安吉本地实际,拟定了《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与人民群众需求密切相关,是一项民生工程、实事工程。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贯彻上级有关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利于缓解目前居家养老面临的巨大压力,减轻中老年人二次置业的沉重负担,有利于提高老小区居住档次,有利于提升我县美丽宜居的城市品位,是有效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我县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四)《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63号)。

三、起草过程

2019年8月,派员学习借鉴杭州、义乌等周边城市老旧小区电梯安装经验,并对湖州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学习。9月17日开始对全县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意向进行征询,期间对有加装意向的既有住宅进行了现场踏勘,10月14日拟定《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随后向宣传部、发改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33家单位与部门进行意见征求,而后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0年3月8日委托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对《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3月9日于安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全文公布,进行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无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部门职责、保障措施、附则等8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加装电梯的前提条件。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基于2001年1月1日起湖州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预应力圆孔板的考虑,明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未列入房屋拆迁或征收范围和计划;3.2001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未列入C级以上危险房屋的既有住宅,2001前建成的既有住宅须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A或B级的非危险房屋。

(二)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明确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原则,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实际操作方便,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为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实施并兼顾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另外,为体现公平、促进共识、化解矛盾、推进工作,明确加装电梯协议和相关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三)明确建设资金筹措。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筹措原则上由业主自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以缓解资金筹措难问题。参考杭州、上海、南京、宁波、湖州市区等地规定,明确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对县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县财政承担);涉及管线迁移的,每完成一个加装单元,给予5万元/单元奖励(县财政承担)。各乡镇街道每年10月底前汇总申报县级补助及奖励资金,并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进馆证明,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在下一年度转移支付各乡镇、街道,再由各乡镇、街道拨付。

(四)明确实施程序及审批程序。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参照湖州市区的做法,实行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实施程序如下:1.加装电梯前由申请人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2.申请人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3.施工图设计。加装电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4.联合审查。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5.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6.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验收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7.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8.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五)明确职责分工。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县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本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技监、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580/zwgk/zcfg/xzgfxwj/20200624/i2723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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