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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乡关于印发《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山川乡
  • 时间:2023-07-31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规治党,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安吉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实施方案委法办发〔20232要求,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权责法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审查事项依法合规。

第五条  乡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为党政办,党政办负责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流转、监督等工作,统筹司法所、综合执法所、法律顾问等开展具体审查工作。

第六条  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以专业人员法制员、公职律师等内部力量为主体,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外部力量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队伍。

明确党委副书记为分管负责人,依法行政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推进审查结果运用。

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检查、督促,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第八条  必要时,申请县司法局会同县委办加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标准规范,推进审查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九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条  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

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乡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乡镇内部有关人事、财务、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以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工作要点、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乡镇依法履行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乡镇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第三章  审查内容和送审材料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实施事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党内法规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除此之外,还需根据不同事项,审查以下内容:

(一)党的规范性文件

1.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2.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3.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4.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利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行政决策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6.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机关合同

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5.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件(决策事项)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

(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四)针对公平竞争、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应当全文提供,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草案文本内容相对应。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决策内容,涉及处分问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税收、达标评比表彰等重要事项的,起草科室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起草科室或者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证据材料;

(三)决定依据;

(四)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  行政机关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合同文本草案;

(二)起草说明;

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包括合同文本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风险论证的情况、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材料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基本程序为: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复审批准—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由起草科室党政办提请启动程序,或者党政办按照乡镇负责人批办要求直接启动程序。

党政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审批,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交司法所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或者送审材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审查事项,党政办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起草科室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拟制书面审查意见,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还应当对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裁量基准运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报请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批准,连同全部送审材料送转党政办。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应当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及时组织起草科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文件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提请集体审议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与文件文本一并提交。起草科室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形成正式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分册建档、分类管理。

第五章  制度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目录化管理制度,制定公布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明确审查事项、审查范围、主要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制度,乡镇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安排乡镇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

第三十  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配强合法性审查力量,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三十六  起草科室或者相关科室对合法性审查要求拒不落实、不配合、不协作的,或者隐瞒、虚构或者遗漏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七  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八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较大数额”的认定,以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的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裁量基准为依据。

三十九  本办法有关合法性审查流程时间的规定,以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起草科室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四十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2.山川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3.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

4.山川乡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流程单

5.××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附件1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加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动乡镇法治建设,经研究,现就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如下

 

 长:王孟天   

 

副组长:  

 

 员:张圣安  江维平      周道全  

周兴伦  李鹏飞      诸海波  

     

 

合法性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查办)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邱宇虹      黎作为  薛利娟      

 

 

 

 

 

附件2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审查事项

审查范围

审查级别

党的规范性文件


必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1产业发展类文件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2工程管理类文件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3资产管理类文件例如村社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4营商环境类文件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5乡村振兴类文件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创业安居专项行动、闲置农房盘活等方面的文件

6住房保障类文件例如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规范、民建公助管理办法、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7征收补偿类文件例如城中村改造、搬迁置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等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8违建拆除类文件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9安全生产类文件例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专项生产整治、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文件

10社会管理类文件例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食品摊贩管理、渣土管理、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1社会保障类文件例如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高龄老人送餐补助等方面的文件

12人才保障类文件例如人才引进奖励、人才服务保障、大学生鼓励就业、高级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文件

13文化教育类文件例如文旅产业发展、景区(景区村、景区镇)建设管理、民宿管理、支持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14环境保护类文件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无废城市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环卫服务费收取等方面的文件

15行政裁量类文件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6专项行动类文件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17转发上级类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8文件清理类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其他类文件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必审

重大行政决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资源分配、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必审

九类行政机关合同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镇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投融资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其他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必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三人以上或者争议较大的;

(八)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细则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仅限于农民建房)

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5、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7、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8、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9、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0、对乡村违法建筑纠处和强制拆除

11、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12、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对擅自在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4、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人员的处罚

15、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16、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8、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9、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20、对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行为的处理

21、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22、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23、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

24、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理

25、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核准

26、对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行为的处理

27、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理

28、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

29、对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30、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31、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32、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33、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34、对未建立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不移交财务资料、印章行为的处理

3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行为的处理

3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处理

37、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处理

38、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行为的处理

39、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40、对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未办理编号、未按规定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乘载人员未携带通信设备行为的处理

4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必审

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劳动合同;

(三)科技、课题类合同;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合同。

原则上审查

村级组织涉法事项

(一)自治章程;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涉众型村社合同;

(四)其他村级组织涉法事项。

原则上审查

其他涉法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行政赔偿;

(三)其他乡镇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原则上审查


索引号: 2573638K/2023-00069 发文时间: 2023-07-31 10:17: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山川乡
文件效力: 有效
山川乡关于印发《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规治党,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安吉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实施方案委法办发〔20232要求,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权责法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审查事项依法合规。

第五条  乡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为党政办,党政办负责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流转、监督等工作,统筹司法所、综合执法所、法律顾问等开展具体审查工作。

第六条  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以专业人员法制员、公职律师等内部力量为主体,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外部力量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队伍。

明确党委副书记为分管负责人,依法行政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推进审查结果运用。

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检查、督促,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第八条  必要时,申请县司法局会同县委办加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标准规范,推进审查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九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条  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

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乡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乡镇内部有关人事、财务、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以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工作要点、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乡镇依法履行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乡镇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第三章  审查内容和送审材料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实施事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党内法规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除此之外,还需根据不同事项,审查以下内容:

(一)党的规范性文件

1.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2.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3.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4.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利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行政决策

1.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6.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机关合同

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5.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件(决策事项)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

(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四)针对公平竞争、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应当全文提供,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草案文本内容相对应。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决策内容,涉及处分问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税收、达标评比表彰等重要事项的,起草科室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起草科室或者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证据材料;

(三)决定依据;

(四)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  行政机关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合同文本草案;

(二)起草说明;

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包括合同文本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风险论证的情况、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材料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基本程序为: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复审批准—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由起草科室党政办提请启动程序,或者党政办按照乡镇负责人批办要求直接启动程序。

党政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审批,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交司法所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或者送审材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审查事项,党政办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起草科室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拟制书面审查意见,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还应当对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裁量基准运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报请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批准,连同全部送审材料送转党政办。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应当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及时组织起草科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文件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提请集体审议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与文件文本一并提交。起草科室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科室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形成正式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分册建档、分类管理。

第五章  制度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目录化管理制度,制定公布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明确审查事项、审查范围、主要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制度,乡镇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安排乡镇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

第三十  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配强合法性审查力量,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三十六  起草科室或者相关科室对合法性审查要求拒不落实、不配合、不协作的,或者隐瞒、虚构或者遗漏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七  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八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较大数额”的认定,以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的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裁量基准为依据。

三十九  本办法有关合法性审查流程时间的规定,以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起草科室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四十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2.山川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3.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

4.山川乡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流程单

5.××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附件1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加强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动乡镇法治建设,经研究,现就山川乡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如下

 

 长:王孟天   

 

副组长:  

 

 员:张圣安  江维平      周道全  

周兴伦  李鹏飞      诸海波  

     

 

合法性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查办)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邱宇虹      黎作为  薛利娟      

 

 

 

 

 

附件2

山川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审查事项

审查范围

审查级别

党的规范性文件


必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1产业发展类文件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2工程管理类文件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3资产管理类文件例如村社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4营商环境类文件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5乡村振兴类文件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创业安居专项行动、闲置农房盘活等方面的文件

6住房保障类文件例如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规范、民建公助管理办法、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7征收补偿类文件例如城中村改造、搬迁置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等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8违建拆除类文件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9安全生产类文件例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专项生产整治、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文件

10社会管理类文件例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食品摊贩管理、渣土管理、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1社会保障类文件例如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高龄老人送餐补助等方面的文件

12人才保障类文件例如人才引进奖励、人才服务保障、大学生鼓励就业、高级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文件

13文化教育类文件例如文旅产业发展、景区(景区村、景区镇)建设管理、民宿管理、支持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14环境保护类文件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无废城市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环卫服务费收取等方面的文件

15行政裁量类文件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16专项行动类文件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17转发上级类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8文件清理类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其他类文件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必审

重大行政决策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资源分配、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必审

九类行政机关合同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镇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投融资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其他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必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三人以上或者争议较大的;

(八)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细则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仅限于农民建房)

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5、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7、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8、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9、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0、对乡村违法建筑纠处和强制拆除

11、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12、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对擅自在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4、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人员的处罚

15、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16、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18、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19、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20、对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行为的处理

21、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理

22、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23、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

24、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理

25、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核准

26、对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行为的处理

27、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理

28、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

29、对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30、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31、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32、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33、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34、对未建立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不移交财务资料、印章行为的处理

35、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行为的处理

3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处理

37、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处理

38、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行为的处理

39、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40、对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未办理编号、未按规定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乘载人员未携带通信设备行为的处理

4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必审

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劳动合同;

(三)科技、课题类合同;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合同。

原则上审查

村级组织涉法事项

(一)自治章程;

(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涉众型村社合同;

(四)其他村级组织涉法事项。

原则上审查

其他涉法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行政赔偿;

(三)其他乡镇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原则上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