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县政府办
- 时间:2025-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湖自然资规发〔2024〕50号)等文件要求,为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全面实现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目标;落实耕地保护与农业“两区”管护相挂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耕地保护绩效与补偿资金相挂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和共同责任机制,激发全社会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内在动力,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上年度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其中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通过技术监测发现后一律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五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村账镇管”,由乡镇(街道)财政设立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账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补偿奖励。全县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粮食功能区范围内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0元,其他耕地保有量落实的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40元。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修缮、土壤地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土壤污染治理及耕地保护管理、耕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和田长制建设、“非农化”“非粮化”整改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补偿条件
第七条 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偿挂钩制度。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单位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耕地和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
(二)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切实遏制新增耕地抛荒以及“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
(三)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八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农业“两区”管护等工作挂钩。
(一)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未按期整改到位,且村(社区)未履行“田长制”责任及时制止并上报的,按面积扣发:(1)5亩以下的,扣发20%;(2)5亩(含)-10亩(含)的,扣发50%;(3)10亩以上的,扣发100%。
(二)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行政村年度有耕地流出情况的,除去已认定“非农化”行为和合法审批流出,其他新增导致耕地流出的,按流出耕地面积占所在行政村耕地保有量面积比例扣发:(1)耕地流出2%以下的,扣发10%;(2)耕地流出2%(含)-4%的,扣发20%;(3)耕地流出4%(含)-6%的,扣发50%;(4)耕地流出6%(含)以上的,扣发100%。
(三)根据浙农田系统年度监测结果,各行政村年度有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或未耕种一季撂荒行为的,按照发生面积比例对所在行政村耕地保有量面积总金额扣发:(1)50亩以下的,扣发10%;(2)50亩(含)-100亩(含)的,扣发30%;(3)100亩以上的,扣发50%。
违法占用耕地管控、其他新增导致耕地流出情形,由县资源规划局核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所有行为按发生情况分别按基数扣发。
扣发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全县的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每年评选出一批先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当年度验收的“百千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的,酌情给予该项目资金奖励。
第九条 建立村、乡、县三级耕地保护数据库。
(一)以村级为单位,每年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面积、使用情况、补助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对种植情况、耕地地力与环境、保护标志等情况进行核对;
(二)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提升、保护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保护责任落实到村民委员会,建立村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台账公开制度。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来源、申请、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级财政预算。额度按省补资金的一倍确定。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定后进行。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
(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
(二)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报告需经当地公示。
第十二条 经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由乡镇(街道)汇总所辖各行政村补偿资金审批表,上报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数量;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情况;农业“两区”管护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耕地保护、耕地耕作、环境保护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对耕地保护和利用、违法违规破坏耕地情况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会审。根据会审结果,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送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账户。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分别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
第十五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年度使用经费预算,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向乡镇(街道)申请使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在村级公开栏中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如有异议,应向当地乡镇(街道)反映,由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处理。
第五章 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统一管理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指导各行政村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县资源规划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起草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年度补助方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牵头组织实地抽查或采取遥感监测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农户了解补贴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是负责对耕地的产业结构、耕作标准和耕地地力提升等政策的制定,对耕地的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县财政局职责是负责落实补偿资金,参与方案和政策制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相关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将停拨该村的补偿资金,并由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后,下拨补偿资金。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范围和面积、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八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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