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1-06

一、政策出台意义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宜居条件,方便居民生活。

二、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5月,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原《意见》发布后,县成立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推进了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发现原《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加装流程、资金拨付、业主协商、部门职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原《意见》参照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废止。为此,启动了对原《意见》的修改工作。

三、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具体内容概要

    重新起草的《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涉及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八项内容。

(一)优化加梯工作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把加装电梯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扩大加梯政策覆盖范围。将“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及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廉租房”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同时,明确了主体建筑必须“房屋结构安全(2001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既有住宅须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A或B级)、适合加装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明确各类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在扩大加梯政策覆盖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其相应的申请人。申请人除了完成相关的加装工作以外,还应“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有关支出,并按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同时,对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奖励,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

(五)持续规范实施程序。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居民协商相关的要求调整为《民法典》居民协商方面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街道社区的相关责任,明确了调解听证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提出了“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

(六)符合安全规划等相关要求。加装电梯各方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县加装办,街道、社区及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

(八)完善优化保障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小区创建及城乡风貌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增加了“鼓励申请人配套相关无障碍设施,加装单元业主涉及到低保户、低收入群体或者残疾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的内容。

五、政策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026 号)同时废止。2021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既有住宅加装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联系人:陈  杰,电话:5710731

 

索引号: 2573021T/2022-00002 发文时间: 2022-01-06 09:49: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2-0001 文件效力:
【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政策出台意义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宜居条件,方便居民生活。

二、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5月,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原《意见》发布后,县成立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推进了加装电梯试点工作。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发现原《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加装流程、资金拨付、业主协商、部门职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原《意见》参照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废止。为此,启动了对原《意见》的修改工作。

三、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具体内容概要

    重新起草的《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涉及加装电梯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相关要求、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八项内容。

(一)优化加梯工作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把加装电梯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扩大加梯政策覆盖范围。将“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及具有保障性质的公租房、廉租房”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同时,明确了主体建筑必须“房屋结构安全(2001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既有住宅须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A或B级)、适合加装电梯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三)明确各类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在扩大加梯政策覆盖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其相应的申请人。申请人除了完成相关的加装工作以外,还应“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业主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有关支出,并按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同时,对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奖励,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

(五)持续规范实施程序。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居民协商相关的要求调整为《民法典》居民协商方面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街道社区的相关责任,明确了调解听证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提出了“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

(六)符合安全规划等相关要求。加装电梯各方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县加装办,街道、社区及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

(八)完善优化保障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小区创建及城乡风貌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增加了“鼓励申请人配套相关无障碍设施,加装单元业主涉及到低保户、低收入群体或者残疾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的内容。

五、政策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026 号)同时废止。2021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既有住宅加装项目,按本意见要求执行。

 

联系人:陈  杰,电话:571073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