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638K/2023-00045 | 成文日期: | 16843392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山川乡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山川乡卫生院、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山川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特修订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项目
(一)硬件建设补助
1.进一步加快推进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服务站维修建设,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广告设计、家具设备购置等费用,维修资金由乡财政按比例承担。卫生院维修资金按实际结算金额乡财政给予90%的补助,服务站维修资金1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结算金额乡财政给予30%的补助;维修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乡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补助。
2.对基本满足卫生院正常开展工作的标准配备设备乡财政补助90%;为发展业务、群众有需求的选配设备乡财政补助90%。以上设备的维修费用补助参照执行。
3.创建奖励。卫生院参与各类健康创建活动及各类与健康事业相关的创建,经县级以上部门验收合格的,根据上级奖励(同一项目多个创建以最高等级创建为准,只奖励一次),乡镇给予1:1配套奖励。
每年年初卫生院对本单位医疗设备购置(维修)进行申报,经县卫健局、乡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公开购置;年中需紧急采购的设备,必须向县卫健局、乡政府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采购,自行采购不予补助。
(一)年度综合奖励
根据《安吉县卫生健康局医共体及县级医院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卫生院所在医共体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为依据,一等奖奖励15万,二等奖奖励12万,三等奖奖励9万。
(二)家庭医生签约补助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41号)精神,结合山川乡的实际情况,对全部已签约人群(除财政补助人员)给予20元/人实行签约补助。
(三)专家下沉经费
根据《安吉县医共体县乡医疗一体化工作方案》(安卫健【2019】69号)支持和配合下派医务人员开展好医疗业务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医疗诊疗能力,提供诊疗设备,开展业务活动等经费开支,补助卫生院5-10万/年。
(四)山区服务补助
1.每年对在山川乡服务的医务人员提供特别补助,5年以内(包括5年)按1000元补助;第6年开始按5000元补助,以后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的,补助增加10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编外医生5年内(包括5年)按1000元补助,第6年开始按1500元,以后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的,补助增加3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享受补助的医务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在职医务工作人员(除实习生);在山川乡连续服务年限达一年以上;年度测评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2.加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补助。鼓励中高级职称的医技人才服务基层,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取得正高、副高、中级职称的,在乡卫生院服务期间,每月由乡财政分别补助1000元、800元、500元。每年给予村卫生服务站补助日常运维经费4万元/个。流动巡诊按实际下乡服务次数以每次按救护车配备收费标准补助,由卫生院年底统一申报经乡政府审核后拨付至卫生院。
3.鼓励编外人员、乡村医生职称晋升,取得士级职称每月岗位补贴150元,师级职称每月岗位补贴200元,中级职称每月岗位补贴250元。职称岗位补贴每年年底由卫生院根据实际补助的金额报乡政府审核后补助。
二、奖励补助操作程序
(一)建设类补助
根据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实施。对当年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二)集体补助及个人补助部分
按年度核发,由乡卫生院提供相关材料并报乡政府核实。集体补助金额需提供具体分配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乡长核准审批后与乡财办结算。
三、附则
(一)卫生院及服务站内发生上级有关部门认定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励(不包括补助类项目);个人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的,取消个人补助。
(二)各项奖励补助在每年年底进行核实下发,由卫生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分配方案。
(三)卫生院在申请奖励和补助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现象,经乡政府调查认定,取消年度各类奖励。
(四)以上奖项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取最高奖级奖励。
(五)本办法由山川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山川乡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