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638K/2023-001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山川乡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包含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档)等文字记录、绘制的图纸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声像记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乡行政执法队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制图纸和动态记录三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制作(采用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绘制图纸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制图学原理和方法,以图形、符号固定和反映案(事)件现场状况的一种记录形式。
第八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适用的具体范围
第九条 执法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公告)、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十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执法行动或紧急行动;
(十二)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视音频同步记录应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记录的主体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辅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镇法制审核部门指导案件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乡法制审核部门审核、乡分管法制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乡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储存等设备。在受理接待室、询问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移动、固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日期时间设定,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镇法制审核部门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乡行政执法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定期送交镇档案室归档保管。案卷保存期限按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案件办理中形成的电子形式的文字记录应及时传输至现有执法信息系统,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无发生执法冲突或争议等异常执法管理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音像记录由乡行政执法队自行归档保管,待安吉县天荒坪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平台建成后,统一导入该平台。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刻录成光盘后随案附卷,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乡行政执法队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八章 检查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法制工作考核,通过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法制审核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