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73638K/2023-00122 成文日期: 2023-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山川乡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27 11:00: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包含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档)等文字记录绘制的图纸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声像记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法制审核部门负责指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乡行政执法队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制图纸和动态记录三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制作(采用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绘制图纸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制图学原理和方法以图形符号固定和反映案(事)件现场状况的一种记录形式

第八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适用的具体范围

第九条 执法人员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公告)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一)接受投诉举报或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开展现场检查

(三)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七)举行听证

(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九)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十一)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执法行动或紧急行动

(十二)需要视音频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视音频同步记录应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记录的主体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辅助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辅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法制审核部门指导案件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乡法制审核部门审核、乡分管法制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乡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储存等设备在受理接待室询问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移动固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日期时间设定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镇法制审核部门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定期送交档案室归档保管案卷保存期限按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案件办理中形成的电子形式的文字记录应及时传输至现有执法信息系统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无发生执法冲突或争议等异常执法管理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音像记录由行政执法队自行归档保管安吉县天荒坪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平台建成后统一导入该平台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刻录成光盘后随案附卷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乡行政执法队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

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八章   检查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法制工作考核通过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

(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制度由法制审核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