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638K/2023-00123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山川乡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 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执法队和派驻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 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形式进行,各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乡法制审核部门申请法制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强制案卷;
(二)适用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上级有关文件;
4.审批或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按本制度规定向乡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材料,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乡法制审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各单位按本制度规定向乡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材料,经乡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并经乡分管法制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对受理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九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流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有关规范;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决定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单位和承办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取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乡法制审核部门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乡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经乡分管法制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乡主要负责人报告或提交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送审的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再次启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报告乡分管法制领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不按审核意见决定改正并重新提交审核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