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370X7/2024-00040 | 成文日期: | 17116416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天荒坪镇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政策支持和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以真正惠及于民为目的,结合本镇实际,现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进行梳理并规范完善,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母亲满49周岁后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失独家庭180元/月/人,伤病残家庭120元/月/人。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120元/月/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政策
1.辅助生育手术补助: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自付费用凭医疗发票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足,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意外事故救助。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母亲满49周岁后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发生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后由镇财政给予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到所在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凭证,经所在村委审核后上报乡镇。
3.特殊人员补助。经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上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后给予1:1配套补助。
4.收养补助。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5.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未再生育和收养,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起已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已享受5000元养老保险补助的除外、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在上级养老保险补助金发放后给予1:1配套补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走访慰问政策
1.即时抚慰补助。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镇财政一次性配套发放即时抚慰金。其中1980年9月25日以后出生,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对其户籍在本镇的父(母)发放2000元的即时抚慰金;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致残等级达四级及以上的,发放1000元即时慰问金。以上即时抚慰金的发放不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限制。
2.走访慰问。对独生子女死亡,母亲满49周岁后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父母,镇财政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予以1:1配套经费,专项用于帮扶慰问;对全镇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致残等级达四级及以上的,其母亲年满49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每户家庭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走访慰问,走访经费参照失独家庭走访标准。
四、计划生育家庭生育支持政策
1.育儿政策支持。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育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天荒坪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0元(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在婴儿出生后180日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生育关怀支持。为本镇户籍的新婚夫妻、新生儿父母提供价值不低于80元/份的计生“暖心关爱包”,经费由镇财政保障。
2.0-3周岁婴幼儿安康保险保险补助政策。凡落户本镇的0-3周岁婴幼儿参加计生系列平安保险的,给予30元/人的补助。
五、阵地建设经费保障
根据县计生协会相关规定,镇财政每年给予镇域内正常运转的向日葵亲子小屋不少于1.5万元的运行经费,用于保障小屋辅导员的绩效奖励(或劳务费)、小屋设施日常维护、绘本更新、活动开展等相关事项的运作。
本《通知》与县级各类奖励补助文件同时享受。自印发之日起,原天政发〔2021〕62号文件《天荒坪镇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行动的实施方案》不再执行。本《通知》由天荒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天荒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