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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17-00796 发文时间: 2017-05-04 16:34: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17〕12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0-2017-0004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7〕12号


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



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保护漂流旅游资源,加强漂流旅游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单位和游客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是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竹筏、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本《办法》中的特定水域是指经安吉县水上旅游(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认定,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可以作为漂流的水域。

第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县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漂流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县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县旅委负责编制全县水上旅游(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对项目开发进行规划审核和组织预评估;负责漂流项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综合验收和年度验收;负责漂流项目品质建设、监督漂流项目服务质量。

县发改委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核准;协助旅委对项目进行竣工后的综合验收;负责漂流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交通局(海事局)负责水上旅游船舶的管理,船员的考试发证管理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发建设漂流项目防汛防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

县环保局负责漂流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日常经营中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监管。负责对项目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依法查处。

县安监局负责依法对漂流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漂流企业营业执照的许可、变更、注销等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监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体育局负责漂流安全员(救生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水上赛事活动的安全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对漂流企业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的信息预警通知。

县住建局(规划局)、公安局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漂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有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属地管理,对漂流项目是否符合本辖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各项手续是否合法完善进行审查,与漂流项目业主签订安全诚信生产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若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需落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安全。

第四条  开发漂流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申请和初步规划设计方案,乡镇(街道)对项目相关工作开展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旅委,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

(二)县旅委根据安吉县水上旅游(漂流)项目布局方案进行审查,提交县休闲旅游项目评估预审会议讨论,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方案评审、环评、水保、安全评估、开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县旅委牵头组织发改、经信、国土、交通、水利、环保、安监、市场监管、体育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漂流项目开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条件,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审查;

(二)提供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完善,并由县旅委进行审查;

(三)根据水库和河道管理要求编制防汛防台、水土保持等方案,并由县水利局进行审查;

(四)按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并由县环保局进行审查;

(五)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并由县安监局进行审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漂流旅游活动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等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水上旅游经营活动为主体的旅游项目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0〕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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