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五水共治”和环境卫生整治等民生项目增多,村级劳务用工支出呈逐年增长态势。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监管,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支出,现就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劳务用工的性质与范围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是指村级组织在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卫生保洁、垃圾分类、“五水共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自救等工作中临时抽调的劳动用工,农村俗称“误工”。
村级工程建设中的人工工资不得以劳务用工费形式列支。
二、规范程序
(一)核定标准
1.各乡镇 (街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普通用工和技术用工分别核定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日工资最高限价。
2.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用工的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
3.工资标准由村“两委”会议提出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4.村级组织劳务用工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工资标准变动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二)用工决策
各项劳务用工事宜(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应由分管条线村干部提议,由村“两委”班子对用工事宜和用工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三)用工登记
1.各村应规范填写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附件2),考勤记录表内容包括劳务内容、用工时间、务工人员姓名、工价及联系电话等。
2.用工期间,村级组织应确定专人对劳务工作进行考勤。考勤记录表应由务工人员和负责考勤的村干部确认签字,村监委审核签字后,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四)审核报账
1.月底,村考勤人员或村级组织另行指定人员,根据考勤情况对当月本村发生的劳务用工量进行审核汇总。
2.劳务用工费原则上一月一结报,如用工跨月度、且属于单项用工完结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的,可跨月度结报,但最长结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3.报账员应对劳务用工结算表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手续完备的劳务用工费,经村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五)支付入账
1.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本意见和相关“三资”管理规定,对村级劳务用工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应准予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发现存在违规支付劳务用工费问题的,应及时向纪委反映。
2.劳务用工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一律不得现金支付。
3.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4.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再重复支付。
(六)公示监督
1.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费实行专项公开,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方便群众随时查询和监督。
2.乡镇(街道)纪委、“三资”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费支出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审计监督,认真做好“一村一年一审”工作,重点对群众关注的劳务用工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切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1.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主要责任。
2.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加强对“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管,组织农经、纪委、组织等条线,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3.县农业农村局要将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列入《安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考核办法》内容,重点加强对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的培训指导,切实发挥对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能。
(二)责任追究
对在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劳务用工费不按规定考勤、结报、支付的,无正当理由工资超出合理价位的以及虚支冒领等问题,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附件:1.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清单及用工工资指导价位
2.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
中共安吉县纪委机关(代章)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 |
附件1: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清单及用工工资指导价位
序号 | 类型 | 具体事项 | 指导价位 | 备注 |
1 |
环境保洁 用工 | 河道清淤等“五水共治”用工; | 乡镇(街道)核定现阶段最高指导价:除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外,分日常普通用工和技术类用工。各村可根据当地用工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村级组织劳务用工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发放标准变动必须经村民(股东) | |
2 | 水面、河岸杂草、垃圾清理等河道保洁用工; | |||
3 | 村庄环境卫生清扫等保洁用工(非合同工); | |||
4 | 美丽乡村、卫生创建等环境整治用工; | |||
5 | 垃圾分类检查、宣传劝导、零星清运等用工; | |||
6 | 秸秆禁烧等大气治理工作巡查、宣传等用工; | |||
7 | 其他环境保洁类事项用工; | |||
8 |
基础设施 维护用工 |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用工; | ||
9 | 村庄道路维护保养用工; | |||
10 | 固定资产设施维护用工; | |||
11 | 水电等其他基础设施维护用工; | |||
序号 | 类型 | 具体事项 | 指导价位 | 备注 |
12 |
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事务用工 | 人口、经济、环境、水资源等普查、调查性用工; | 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并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 |
13 | 计划生育、垃圾分类、移风易俗等宣传用工; | |||
14 | 征地拆迁土地丈量等协助类用工; | |||
15 | 其他协助政府开展社会事务的用工; | |||
16 |
突发紧急 事件用工 | 森林防火巡查、应急、救援等用工; | ||
17 | 防台抗台巡查、抢修等应急处理用工; | |||
18 | 排涝、引水、灌水、应急疏浚、抢修等防汛抗旱用工; | |||
19 | 零星受灾点修复、清理等灾后自救用工; | |||
20 | 其他防灾救灾等突发紧急事件用工; | |||
21 | 其他村级组织劳务用工 |
附件2:
村(居) 事项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
序号 | 人员 姓名 | 工作 日期 | 日单价(元) | 工时(天) | 劳务 总金额 (元) | 本人确认 | 附劳务人员信息 |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考勤人员: 村监委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