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人员救助法规 | |
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 1、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的原则;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务院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应急队伍; (3)应急资金、物资、设备;(4)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 (5)应急响应的登记和相应措施;(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
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 1、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2、住房重建计划和优惠政策制定;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4、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4、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5、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6、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