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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1-00002 | 发文时间: | 2021-01-19 15:03: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发改〔2020〕62号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完善安吉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内各环卫所、环卫工作站: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安吉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内涵和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为安吉县县域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用户(含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通知涉及收费项目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化粪池清运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处理费;有害垃圾处理费暂免收取。
(一)易腐垃圾处理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6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0元/桶(120L)收取。
(二)其他垃圾处理费。商店、门店、小餐饮店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0元/间.月收取;除此之外的其他垃圾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6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6元/桶(240L)收取。
(三)按垃圾分类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收费。对责任单位分类考核优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5%。分类考核结果和具体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由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确定并公布。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租赁房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化粪池清运处置费。按每次每车(3立方)240元标准收费。化粪池清理如有年内多次清理或多年一次清理的,可按每次清运、疏通、处理等工作量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环卫部门或承担相关责任的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环卫所或环卫工作站实施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在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安吉县物价局《关于安吉县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安发改价〔200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吉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残联,县分类办。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安吉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处理费 | 其中 | |||
收集清运费 | 处置费 | |||
1 | 易腐垃圾处理费 | 160元/吨; 10元/桶(120L) | 120元/吨; 6元/桶(120L) | 40元/吨; 4元/桶(120L) |
2 | 其他垃圾处理费 | 160元/吨, 16元/桶(240L) | 120元/吨; 12元/桶(240L) | 40元/吨, 4元/桶(240L) |
其他垃圾处理费 (商店、门店、小餐饮店) | 30元/间·月 | 20元/间·月 | 10元/间·月 | |
3 | 化粪池清运处置费 | 240元/车(3立方)/次 |
备注:以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暂免收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