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强化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优化规范安置机制,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更好的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安置留用地享受范围
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政策。下列情形的项目用地不予享受:
(一)依法征收的建设用地;
(二)依法征收的未利用地;
(三)批准征收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地、原有安排本行政村留地安置的村级安置留用地;
(四)振兴乡村建设的各项农村基础设施、非国有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
(五)城中村(旧村)改造中,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的庭院用地;
(六)用于国防、军事和防灾减灾等特定的项目用地。
二、村级安置留用地计提时间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涉及撤乡建镇(街道)的,按撤乡建镇(街道)批准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其建制镇(街道)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本通知施行前,涉及的省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和能源建设项目不予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其他初始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的行政村,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
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土地行政村(社区)当年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量的6%计提。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进行确认,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出具确认函。乡镇(街道)以年度确认函作为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结算的依据。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确认函作为征地信息,实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安置标准
全面实行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区片价格标准,全县划分为六个区片。一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150万元/亩;二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90万元/亩;三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60万元/亩;四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40万元/亩;五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30万元/亩;六级区片货币安置标准为20万元/亩。区片价格标准随我县各地段商业和工业基准地价平均修正幅度同比修正,区片价格标准以附表方式明确到村、社区(详见附件)。
征收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用插花地,按照农用插花地所在村(社区)区片价格标准结算。
五、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结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确认函的同时,要函告所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凭确认函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结算。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具体结算办法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从土地出让金结算乡镇(街道)结余部分中列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应纳入项目概算。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人和跨行政区域开发使用土地的乡镇(街道)应向被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所在乡镇(街道)支付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
六、原有留地安置指标的处置方法
原有(2010年8月4日前)留地地块尚未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继续留地开发、转货币化安置等多措并举的方式予以解决落实。鼓励尚未开发的留地转为货币化安置,确需继续留地开发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留地地块选址、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必须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统一安排。空间规划和用地指标成本自行承担。
(二)留地地块的城镇道路和绿化面积分摊部分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计入留地指标。
(三)留地指标,商业用途为20%、工业用途为80%。留地开发可以以集体土地划拨或入市形式办理供地手续,开办二三产物业。以集体土地入市和国有出让形式供地的,在留地指标范围内,因规划等原因,商住用地超过20%的,超过部分应承担出让金总额25%的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七、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使用
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属于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严禁将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直接分配到组到户,要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使被征地农村居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优先发展二三产物业经济,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制度;确有条件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等乡村振兴产业和业态。对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和物业资产的使用及收益情况要单独核算,建立台账管理,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的,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过半数以上通过,报乡镇(街道)备案后方可使用。严禁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专项资金及其收益被截留、转借、挪用、抵押、担保和参与社会集资。
实行收益提留,确保村级经济可持续发展。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必须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和村(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资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10%。
八、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监管
村级安置留用地实行货币安置以来,解决了村级安置留用地落实时间和空间上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确保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使用“零风险、多元化、有收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货币资金使用监管上要精准施策,严格把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做好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和政策指导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结算、使用、监管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违反规定使用货币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7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村级集体安置留用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90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3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全部废止。
附件:村级安置留用地区片标准价格表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村级安置留用地区片标准价格表
单位:万元/亩
货币安置 | 区片 标准 | 区片标准对应村(社区) |
一级区片 | 150 | 昌硕街道递铺社区、递二社区、上郎社区、芝里社区、山头社区、穆王城社区、范潭社区、朗里社区、三友社区、余墩社区、双溪口村(关上除外) |
二级区片 | 90 | 递铺街道长乐社区、吉庆桥村、万亩村、雾山寺村;灵峰街道灵峰村、城南社区 |
三级区片 | 60 | 递铺街道南北庄村、双河村、康山村、净土社区、塘浦社区、东浜社区、荷花塘村、银湾村、赵家上村;昌硕街道双溪口村关上;灵峰街道横山坞村、剑山村;孝源街道孝源村;孝丰镇城东社区、孝丰社区、狮古桥村;山川乡山川村 |
四级区片 | 40 | 递铺街道三官村、鲁家村、义士塔村、赤芝村;灵峰街道大竹园村;天荒坪镇山河村、余村村、横路村;天子湖镇高禹村、良朋村、南店村、五福村;孝丰镇潴口溪村、城北社区;梅溪镇晓墅社区、梅溪村、武康桥村、华光村、石龙村;山川乡高家堂村、马家弄村 |
五级区片 | 30 | 递铺街道青龙村、东山垓村、鹤鹿溪村、六庄村、老庄村、安城村、马家村、鞍山村;昌硕街道双一村;天荒坪镇银坑村、马吉村、井村村、白水湾村;鄣吴镇鄣吴村;报福镇报福村、彭湖村;章村镇章村村、河垓村;杭垓镇杭垓村;天子湖镇南北湖村、吴址村、高庄村;梅溪镇板桥村、甲子村、独山头村;孝丰镇溪南村;溪龙乡溪龙村;上墅乡上墅村;山川乡大里村 |
六级区片 | 20 | 除上述五个区片以外的所有行政村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