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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03864 发文时间: 2021-05-21 18: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文件效力: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获取本机关的相关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众如何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机关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机关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社保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人力社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吉县行政中心465办公室(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5123465

传真号码:0572-5123465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和安吉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本机关领导及工作分工、机构概况、政策文件、政府决策、政府工作信息、人事管理、应急管理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2. 官方门户网站

3.官方微信公众号:安吉人社发布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行政中心4楼465办公室

办公时间

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5123465

传真号码:0572-5123465

邮箱:rlsb0572@163.com

通信地址: 安吉县灵芝西路1号行政中心4楼465办公室

邮政编码:3133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2.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4.处理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费用。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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