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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04037 发文时间: 2021-07-26 14:2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安吉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



安发改〔2021〕28号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规范和调整安吉县管道燃气工程

安装收费的通知


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关于规范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6〕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吉实际,现就规范和调整安吉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建设规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设规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分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

二、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预埋费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居民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根据居民用户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金属卡口)、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管道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

五、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与用户协商确定。

六、居民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其中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多层住宅2800元/户,高层(小高层)住宅3000元/户,排屋4000元/户,别墅 50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多层、高层(小高层)住宅1500元/户,排屋、别墅4000元/户。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应符合基本生活用气设计标准,采暖等个性化需求涉及燃气设施工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取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费,但可按实收取安装材料费。

七、对拆迁安置小区和以工程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预埋和改造费给予10%的优惠。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和总工会认定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减半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八、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

九、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实施。原安吉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安吉县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安价字〔2013〕15号)予以废止。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3日










抄送:湖州市发改委,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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