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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10025 成文日期: 2021-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统一编号: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民宿(村落)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0:53: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县直各单位:

《保障民宿(村落)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

保障民宿(村落)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

城乡共同富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打造县强、民富、景美、人和的共同富裕安吉样本,高质量推动我县民宿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准确界定内涵范围

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为目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村集体加快招引、培育一批优质民宿、民宿村落,用于客房、餐饮、休闲、公共配套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原则上为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高档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二、民宿标准地准入条件

(一)申报对象。县域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域内须有1家国家3A级以上景区或已创成省3A级景区村庄。

(二)开发投资与项目效益指标要求。亩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公共部分),亩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不含公共部分),容积率不低于1.3,建筑密度、限高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合理限定用地规模

(一)用地额度。一般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亩,允许按不同经营单元(区域)分地块布局,但不得超过3个地块。对于品牌知名度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适当提高用地额度。

四、民宿标准地使用要求

(一)使用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民宿标准地,须签订投资承诺书,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民宿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对项目亩均投资、亩均税收等标准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

(二)申请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民宿标准地需求,经属地乡镇(街道)两山银行、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文体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供地。其中,一般项目由文体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准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接提交投资促进中心“8+X”项目会议评估。

(三)土地取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民宿投资方经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的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

五、加强民宿标准地规划空间保障

(一)统筹布局。由文体旅游局统筹布局全县民宿村落发展,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预留一定比例指标优先支持民宿标准地项目。民宿标准地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二)盘活存量。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鼓励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两山银行收储后推向市场。

六、加强民宿标准地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根据项目成熟度,全县每年安排30亩左右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民宿产业发展,视发展和使用绩效,可逐年增加。

七、加强多部门全流程联合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民宿标准地申报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及两山银行做好初审工作;文体旅游局牵头做好项目评估准入工作;发改局指导做好相关项目备案工作;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土地要素的保障及相关审批工作;财政局指导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的征收工作;住建局指导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及项目消防审批工作;水利局指导做好项目涉及水域占用、自备取水、水土保持等审核审批工作;金融部门及时出台扶持民宿标准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抵押融资政策,支持项目长远发展。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