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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05533 成文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制造业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发布日期:2021-09-03 15:06:02

安吉县生命健康产业园政策

 

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是安吉县生命健康产业园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优化安吉县生命健康产业园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的创新和发展环境,加快相关企业的集聚,促进其产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中所称企业为:在安吉县生命健康产业园内注册并经过认定,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各领域的研发、生产、检测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本政策所称的新成立的企业为:符合安吉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平台内新注册、新迁入的企业。

第二条  县设立生命健康产业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用于扶持区内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第三条  符合安吉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平台内新注册、新迁入的企业。经政府认可,租用的设计、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租金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50%先缴后奖。

第四条  园区设立安吉县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工作站(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牌),为加快园区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审批环节的进程开辟绿色通道。

第五条  对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安吉的企业高管,连续从业满一年,优先推荐享受人才贡献奖励,年工资薪金在50—70万元的(不含7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60%;年工资薪金在7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80%;年工资薪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90%;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鼓励专业公司在园区建设运营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医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医药临床试验机构(GCP)、检验检测平台、消毒灭菌服务平台、精准医学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流基地、代工加工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转化平台、生产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实验中试、分析测试、产品注册、合同生产等专业服务。对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平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产及非生产性投资除外)的30%予以奖补,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已建成运营的产业服务平台,为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的本地企业服务,按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费金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积极鼓励园区医药企业参加医药生命科学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医药研究机构和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奖补,单个保单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通过FDA(美国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医药及二、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按实际投入申报费用的20%予以奖补,获得中国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医药及二、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按实际投入申报费用的50%予以奖补,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对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并在园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企业,每品种按委托合同财务结算金额的2%给予委托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无关联药品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按该品种每年新增年销售额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园区内企业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包括GMP车间和实验室研发、检测设备投入)的15%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世界100强医疗器械制造企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在园区投资的由产业推进专班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新药注册证前,对涉及亩均税收等相应考核指标专班专审。

第十三条  对涉及科技、人才、金融、土地、技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可参照我县现有相关政策。

医疗器械类:

第十四条  对申请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且获得相应注册证的,若在本区实现产业化,则依据该产品类别(同一方法学的产品只认定一个),创新性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一般性二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新性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150万元奖励,一般性三类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药品类:

第十五条  对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取得临床批件后,进入期、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每项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区内产业化的,创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新取得仿制药注册证书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品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园区内企业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每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每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最高安排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产业落地平台承担。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为生命健康产业园专项政策,在享本政策的同时可享不同类的其他招商引资政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资助。本政策由安吉县生命健康产业推进专班和安吉县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绿色家居产业(椅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实现绿色家居“产业规模扩大、质量效益提高、两化融合水平提升、绿色制造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五大目标,促进绿色家居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年度工业经济政策之外,再制定本补充政策。

一、设立绿色家居产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池

按照“取之于绿色家居,用之于绿色家居”和增量贡献循环支持的原则,完善绿色家居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体系,实施产业专项支持政策资金池制度,以绿色家居产业增量税收的15%(以2019年为基准年),集中用于产业发展、公共品牌推广等产业公共服务和本产业新增个性化政策补充兑现。

二、强化土地保障

强化土地要素资源保障,每年新增建设工业用地指标的40%用于绿色家居产业项目或小微园项目。开发区每年成片区收储盘活300亩以上,用于百亿、五十亿培育企业发展。

三、力推智能制造

对当年企业在生产环节智能化设备改造中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累计投入额8%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全县面上普惠工业经济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强化产业公共品牌建设

企业参与政府主导和推动的产业公共品牌宣传的,给予企业投入额20%的补助,单次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五、创新设计补短板

加快公共设计生产力中心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工业设计券,按规定使用。

六、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椅业行业进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企业之间采用出资协作等方式(须相互无股权关系且制造部分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3家),开展共性关键重点技术攻关,对经县经信局立项批准的项目,给予直接研发攻关费用40%的专项补助,2000万元封顶(计费范围仅限于研发成功的首套设备、直接相关技术转让合同和咨询合同约定费用)。

七、兼并重组专项政策

(一)鼓励县内绿色家居企业兼并收购县外的同业竞争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产业链企业,且持有被收购企业股权不得低于51%的,按兼并收购对象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制造环节部分),每1亿元奖励200万元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1000万元封顶。对被收购企业(独立法人)上缴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部分,按3%给予奖励,连续执行5年(2021-2025)。

(二)鼓励县内绿色家居企业(上年度亩均评价A类)兼并或收购县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且持有被收购企业股权不得低于70%的,每兼并或收购一家上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以开票数据为准)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及股权变更手续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县财政所得100%予以分别奖励给缴纳双方,收购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最大股东、同一家庭成员等情形)的不享受。

八、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绿色家居产业专班负责解释。政策中所规定条款与县内其他奖励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项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奖励政策兑现时,按照“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文件中差别化政策规定的要求执行(减负政策除外)。涉及投入和投资类金额均以不含税价计并且不包括基建等基础性投入。本政策所指绿色家居产业(座椅、沙发、居家用品及配件),具体范围和企业由县经信局认定。

(二)百亿、五十亿、二十亿大企业专项培育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县财政每年先行安排2000万元产业政策资金,兑现不足部分由企业所在平台承担,相关工业平台可以分行业出台其他配套支持政策,本政策专项资金池另计。

(四)涉及政策兑现有关标准门槛的,均包括本数。


关于加快高端装备(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加快我县高端装备(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壮大产业规模,优化发展环境,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产业基金

设立安吉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子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主要用于招大育强、研发转化、技术创新、股改上市等领域。

二、奖励税收贡献

(一)新落户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如期投产的,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收部分(以亩均税收30万元为基数),实际入库县得部分按比例实行前3年全额奖励,自第4年起,以亩均税收40万元为基数,对上述再延长2年减半奖励,执行时间为2021-2025年。

(二)对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安吉的企业高管,连续从业满一年,优先推荐享受人才贡献奖励,年工资薪金在50-70万元的(不含7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60%;年工资薪金在7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80%;年工资薪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90%;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三、实施财政贴息

鼓励县内银行机构支持高端装备重点项目融资,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当年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发放当月LPR利率的12%给予贴息,单户贴息金额当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四、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研发机构入驻安吉。对汽车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汽车企业、国际国内汽车行业协会、国家科研机构、重点高校等引入汽车制造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行业工程实验室的,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汽车制造核心技术需要是国内外领先的,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能对国外产品起到技术替代的先进技术,并经过专家评审认定;核心研发团队需达到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团队及更高层级认定标准。

五、支持招大引强

(一)对获得省重大产业类项目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项目,按照省奖励的土地指标数量,以每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高端装备产业项目实施开竣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安吉县重大项目落地达产奖励实施办法》,最高1300万元。

六、附则

本政策由县高端装备产业专班和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安吉分区负责解释。政策中所规定条款与县内其他奖励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由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所指高端装备(汽车零部件)产业主要包括汽车零部件和轨道交通方向,具体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认定。

县财政每年最高安排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产业落地平台承担。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优化安吉县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实现安吉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创新升级和倍增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产业基金

设立10亿元的电子信息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运营模式新的电子信息项目发展。对获得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的电子信息项目,产业基金可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

二、落地房租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租用经政府核定的设计、研发、生产、办公用房,实行3+3”房租奖返政策,即按照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起,租金前三年按照80%、后三年按照40%先缴后奖,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购买标准厂房的,按成本价进行出售。

三、鼓励设备投入

对符合产业规划平台内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新落地项目,按照项目新增生产性设备(包括GMP车间和实验室研发、检测设备投入)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技工引进

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批量引进电子信息产业员工30人以上,且社保交满三个月以上,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人的一次性奖励。

五、高管税收奖励

对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安吉的企业高管,连续从业满一年,优先推荐享受人才贡献奖励,年工资薪金在50-70万元的(不含7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60%;年工资薪金在7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80%;年工资薪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90%;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六、附则

本政策由县电子信息产业专班和开发区、示范区负责解释。政策中所规定条款与县内其他奖励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由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

县财政每年最高安排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产业落地平台承担。

 

 

 


关于加快特色新材料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优化示范区新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聚力培育新材料产业,打造先进特色新材料产业基地,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202111日后在安吉县境内首次注册且税务登记和经营场所均在安吉县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经县新材料产业推进领导小组认定且登记入库的新材料产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条  落地扶持政策

对具有产业化前景、市场前景,且符合本意见重点扶持方向的成熟型碳纤维或电子信息材料的优质外资项目,经一事一议认定后,给予落户奖励。

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的新材料企业在安吉县投资的,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三条  金融扶持政策

设立规模不少于10亿元的“新材料产业子基金”,扶持落户安吉的新材料产业发展。

第四条  立项支持项目

对获得省重大产业类项目的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按照省奖励的土地指标数量,以每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污染物排放指标等环境要素优先保障。

第五条  租金补贴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租用经政府核定的设计、研发、生产、办公用房,前三年按核定租金标准的8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核定租金标准的40%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逐年兑现,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六条  高管税收奖励

对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安吉的企业高管,连续从业满一年,优先推荐享受人才贡献奖励,年工资薪金在50-70万元的(不含7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60%;年工资薪金在70-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80%;年工资薪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县级所得部分90%;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附则

县财政每年最高安排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产业落地平台承担。本政策由县新材料产业专班和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安吉分区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安吉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航企业。

第一条  引导产业发展

设立1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专项基金,支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通航产业类项目发展,支持引进设立通航产业研究院。

在各类公用领域导入无人机作业或通用航空服务,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企业服务。

第二条  支持企业投资

对通航产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5亿元以上的,再奖励500万元。

对航空类的研发中心、试飞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运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创业创新

通航产业类项目租用园区提供的标准厂房(库房)且符合我县特色小微产业园入驻标准的可享受租金补贴优惠,前三年按核定租金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核定租金标准的50%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逐年兑现。

通航制造业企业取得国家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并在示范区生产或组装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销售(不含税收销售)给予5%的补贴,单架(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通航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对于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年出口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通航旅游发展

对开发符合航空小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航空特色旅游产品(不含旅游地产和旅游饭店),按投资额(不含土地)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附则

本政策适用通航和无人机产业。以上奖励政策外,对于通航类上市企业、重大项目,以及对通航产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与我县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县财政每年最高安排2000万元,超出部分由所在产业落地平台承担。本政策由安吉县通用航空产业专班和省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安吉分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