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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0375 | 发文时间: | 2022-01-18 16:0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农〔2020〕52号 | 发布机构: | 递铺街道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件 |
安吉县财政局 |
安农〔2020〕52号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安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
安吉县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
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提升基本农田地力,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打造生态文明全国示范,根据安政办发〔2013〕113号和安政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现对安吉县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年收储利用县内农作物秸秆量100吨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1.秸秆收储补助,按每吨120元给予补助(收储县域外和县域内其他项目单位的秸秆不予补助)。
2.秸秆资源化利用补助(以农作物秸秆为加工原料,发展符合安吉产业发展导向的加工业),按每加工1吨秸秆给予20元补助。
3.购买“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粉碎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购机时在享受省文件规定的农机补贴政策基础上,再按购机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购机补贴。
4.其他被列入省级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补助的除外。
二、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季秸秆收储结束后一星期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安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验收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储台账、农机购置发票以及秸秆加工产品销售清单、银行流水、土地承包合同等;收储堆场、加工场地等相关照片。)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公示7天。
2.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制定财政补助方案,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下发资金补助文件。涉及农机补贴的由县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补贴操作流程办理。
三、保障措施
鼓励以乡镇(街道)、行政村为单位的秸秆综合利用的区域化统筹和推进。乡镇(街道)可依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政策涉及农机补助的,购买申请补贴按照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操作流程执行,并签订农业机械购置、使用承诺书。
以上扶持政策自文件下发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安农〔2015〕49号文件政策终止。
附件:安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验收表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年度安吉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验收表
一 | 申报单位 | |||
二 |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
三 | 单位地址 | |||
四 | 项目主要内容 | 申报量 | 验收核准量(县验收组填写) | |
秸秆收储量 | (吨) | (吨) | ||
秸秆捡拾打捆机 型号、数量 | (台) | (台) | ||
秸秆粉碎机 型号、数量 | (台) | (台) | ||
秸秆加工量 | (吨) | (吨) | ||
其 他 | ||||
收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验收组)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村委会对收储用地进行核实。
抄送:浙江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生态总站,湖州市农村能源生态管理办公室,县委办、县政府办,项侃文常委、俞立安副主任。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