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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7439 发文时间: 2022-11-10 08:5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人社发〔2022〕4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EAJD13-2022-0001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

乡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2〕16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原按23000元标准缴费的人员,其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按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17元调整为1035元,原按13800元标准缴费的人员,从550元调整为621元。

二、在安政办发〔2011〕144号文件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人员,月享受285-305元生活补助金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月享受345-365元的,每人每月增发15 元,月享受420-435元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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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社发〔2022〕41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