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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2063 | 发文时间: | 2022-04-28 14:1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27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2-0009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安吉县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20〕6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吉县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1年1月1日以后,持有被征收的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
二、指标管理
(一)参保指标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以省级及以上批准机关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征收耕地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量1亩以上的,按所征耕地总量除以人均耕地量确定参保指标;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所征耕地每亩落实1人确定参保指标。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每征5亩农用地落实1人确定参保指标。
年度人均耕地以行政村上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和乡镇(街道)上年度末统计的该行政村的农业人口扣除因征地而参保人数后的比,由资源规划部门确定。被征收土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应当明确到村民小组。
(二)参保指标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以批准批次为单位由资源规划、人力社保和财政三家部门实行网上联审,根据网上联审单,由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核拨参保指标。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即征即保”的原则,在建设项目批准前,可以先行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先行核拨参保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线下联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参保指标数量。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参保指标核拨情况,作为征地信息实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可以在联审成员单位内实现信息共享。
(三)参保指标分配。应当本着“人地对应”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实行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阳光分配制度。
1.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民主分配规约,村、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必须依照民主分配规约进行合理分配。
2.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其被征地面积足以安排相应数量参保指标的,应当优先保障该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3.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村、组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或者每户被征收土地不足于安排该农户家庭成员参保的,参保对象应当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产生。
4.村民小组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5.严格执行阳光分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参加的会议,公开参保指标名额及其分配方案,经与会人员讨论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分配结果必须在会议上当众公布,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附件1)。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过半数成员或代表签名同意,本次分配方为有效。村民小组分配中节余的指标数量、是否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调剂使用,应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所有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附件2),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行政村方可将参保对象上报乡镇(街道)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必须以核拨函的数量一次性分配,不得“化整为零”。
6.乡镇(街道)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档案归集管理,分配公示的影像记录和会议纪要原件纳入指标分配的主要档案备存,建立指标分配审核台账。
7.参保指标分配自参保指标核拨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参保指标核销。村民小组不同意调剂、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行政村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销呈报表》(附件3),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报县资源规划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
三、参保办法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备案登记次月起享受缴费补助,补助累计总额不超过筹集的缴费补贴总额。补助具体金额和方式为:
1.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缴费额按年度予以补助。
2.以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按年度予以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增设一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对选择增设档次的6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其增设档次缴费总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降低。
2.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资,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征地时的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三)保障费用执行标准。每年度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标准等,按湖州市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参保流程
根据被征地相关文件及“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资源规划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并通过该平台传递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同时对参保指标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
(一)名单落实。被征地行政村按照“人地对应”要求,落实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做好被征地参保政策告知,组织填写《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4、下称申报表),并形成《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汇总表》(附件5、下称汇总表),将申报表和汇总表提交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申报表和汇总表报送县资源规划部门,县资源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县社保经办机构(共享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前,通过报盘等形式报送名单)。
(二)备案登记。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源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表、汇总表、《安吉县被征地项目备案登记审核表》(附件6)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备案手续,参保名单一经备案登记后不得变更。
(三)参保缴费。
1.政府筹资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资源规划部门统一收取。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筹资部分由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乡镇(街道)协助完成缴费通知。
五、资金保障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以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核拨的参保指标计提。国有土地出让的,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土地取得成本;国有土地划拨的,缴费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应当足额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实行缴费补贴资金预存缴制度。用地单位(管委会、乡镇、街道)在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应当将预存缴缴费补贴资金按照湖州市统一标准缴存到县资源规划部门财政非税专户。先行核拨参保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前足额预存缴缴费补贴资金。
缴费补贴资金,按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的标准结算,预存缴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管委会、乡镇、街道)补缴。先行核拨参保指标的建设项目,以参保指标核拨后的标准结算,预存缴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缴。
六、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资源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组织实施,及时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参保对象身份审核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违规参保清退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收支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从严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在指标分配时,必须本着“征谁的地安置谁”的原则,节余调剂指标要优先保障原已征地尚未参加社会保障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待遇。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信息公开制度。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信息,资源规划部门要作为征地主要信息之一,实时主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三)实行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挪用、买卖和擅自转让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6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阳光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1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8〕81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日起废止。
我县其他有关文件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会议纪要
2.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公示
3.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销呈报表
4.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5.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汇总表
6.安吉县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项目备案登记审核表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会议纪要
20 年 月 日,我村(村民小组)就 项目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组织村民代表(户主)在村委会(或XXX地点)召开会议,会议由XXX人主持、XXX纪录。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参保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县国土局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下拨函(安土征保字〔20XX 〕XX号),本次征地核拨到我村(村民小组)参保指标名额为 人。经村民代表(户主)讨论,按照我村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细则要求,同意首先安排被征地数量足够的农户名额,其余名额 人,由被征地数量不足的农户进行 (抽签或自行协商)产生参保对象。(要求根据制订的分配细则结合本集体实际操作填写)
二、本次会议最后确定由以下人员参保:XXX、XXX、XXX、XXX、XXX、XXX*****************。
三、(若有节余,此栏由村民小组填写)我组本次参保指标分配中尚节余名额为 人,经户主会议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使用。
参会代表(或户主)同意的请签名:
本次会议应到人数为 人,实到人数为 人,会议纪要上签名同意的人数为 人,符合规定要求。
XXX经济联合社(或XX村XX村民小组)
20 年 月 日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公示
我村 村民小组因建设项目征地,经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联审会议通过,县国土部门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共XX人。经审核,下列人员列入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天,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凡对上述参保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名:
村监委主任审核签名:
XXX村村民委员会
XXX村经济联合社
2022年 月 日
附件3
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销呈报表
呈报单位:村民委员会
征地项目 名称 | 下拨函 编号 | 安土征保字 〔20 〕号 | |||||
核拨参保指 标数 | 已分配 人数 | 调剂 人数 | 核销 人数 | ||||
村民委员会 申请核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乡镇(街道) 社保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审核领导签字: (公章) | ||||||
县人力社保 部门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 ||||||
县国土 部门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 ||||||
附件4
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基本 信息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联系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安吉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 |||||||
参保 信息 | 参保险种 | 缴费方式 | 缴费标准 |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男年满60周岁前,女年满50周岁前)参保,并按年逐月缴费至达到退休条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在参保期间可享受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的优惠政策,补助总额最高________元,参保中止(终止)的,补助中止(终止)发放。 |
□随单位 参保缴费
| 参保单位:
参保地区: ( )市县 |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每月个人缴费( )元 |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年缴费至60周岁,达到和超过60周岁仍未缴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满15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在参加城乡居保同时须缴纳一次性筹资个人部分元。 | □个人缴费 | 被征地新增高档次 | 元 | |||||
普通档次 | 元 | |||||||
申请 审核 意见 | 本人申请意见
本人已知晓,并申请参保。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 经核实,该被征地人员被征地时间为( )年( )月,符合参保条件。
村(社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审核,被征地人员申报流程符合文件要求。
乡镇经办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核,被征地人员参保信息无误,并已完成参保备案手续。
县社保经办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乡镇保存,作为参保申请依据;另一份汇总上交至县社保经办机构。2、参保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缴费标准:被征地新增高档次根据湖州市发布的统一标准执行;城乡普通九个档次分别为(300、500、800、1000、1500、2000、3000、5000、7000)。 | ||||||||
附件5
安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汇总表
被征地项目信息 | 征地项目地块 | 征地时间 | |||||||
征地指标函号 | 指标人数 | ||||||||
被征地人员参保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参保地 | 参加险种 | 缴费方式 | 缴费标准 | 备注 | |
各部门意见及建议 | 乡镇(街道)意见: 本征地项目共有被征地农民共()人,其中参加居保()人,参加职保()人,不参保()人所有流程均符合文件要求。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县资源规划局意见:
经核实,本征地项目涉及的征地项目信息无误。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
经核实,本征地项目涉及参保人员信息无误,并已完成参保备案手续。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制作完成后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资源规划局传送至县社保经办机构。2.参保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缴费标准:被征地新增高档次根据湖州市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4.城乡普通九个档次分别为(300、500、800、1000、1500、2000、3000、5000、7000)。5.不参保原因有:①判刑人员;②在校学生;③服役人员;④外地参保;⑤其他。 | |||||||||
附件6
安吉县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项目备案登记审核表
202 年 月份
序号 | 乡镇(街道)、村名称 | 征地(地块)项目名称 | 省征地批准文号 | 征地合同号 | 征地时间 (年月) | 征地面积(公顷) | 被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亩) | 指标函号 | 拟参保人数 | 本次参加职保人数 | 本次参加居保人数 | 备注 |
合计 | ||||||||||||
资源规划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 ||||||||||||
人力社保部门(盖章):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
本表一式二份,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局各留一份。
说明:征地时间:1.先行核拨项目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准;2.其他项目均以征收批准日为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