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2-02404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发改〔2022〕36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湖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三十条政策意见》(湖发改服务业〔2022〕64号)文件精神,加大力度帮助我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实施增值税减免和留抵退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加大“房土两税”减免。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6.合理兑现服务业专项资金。力争2022年上半年及时兑现一批文化、旅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设立旅游行业纾困扶持专项资金5000万元,给予旅游企业、旅行社及高等级民宿贷款支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和日常运营;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和运营费用的75%,单个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具体参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旅游服务业疫期纾困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20号)。(责任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7.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费用返还缓缴等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
8.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承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房租,具体参照《安吉县财政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全县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4条执行。(责任单位:县城投集团、县产投集团、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县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10.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1.减收企业相关费用。减免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对宾馆饭店2022年1-3月的广电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1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三、加大对困难行业恢复的支持
13.开展重点特定场所员工、物品等免费核酸检测。2022年对商贸(商品市场)、旅游领域等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行业人群;对特定领域物防物品按批次检测费用及阳性物品处理费用予以全额保障。对住宿餐饮、景区景点以及重点旅行社等旅游重点行业的一线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每周开展一次免费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14.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旅游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得拒收诚信情况良好的旅游企业提交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保单或其他担保措施。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
15.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工会、会展、党组织活动等,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省内疗休养业务。规范研学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16.提振消费活力。以住宿餐饮、商品零售、电影放映、景区景点等领域为切入口,分阶段安排推出各类型促消费活动,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全年安排发放各种电子消费促进券5000万元。具体见相关活动方案。(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17.支持集装箱货物“路改水”运输,做好货物运输保畅通工作。2022年3月份起,根据“谁组货谁受益”原则,对组织水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经营人,从安吉港发运的集装箱量达到去年同期50%的,超出部分按照50元/标箱标准补贴;对保障货物“路改水”运输的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按照出口重箱50元/标箱标准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150万元。执行时间至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18.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迭代补助政策。快递企业配备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按其实际采购单价10%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邮管局、县财政局)
四、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19.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县人行)
20.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州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大力推广“绿贷通”、“贷款码”,持续发挥“一平台两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保证贷款系统)作用,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县银保监组)
21.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县市场监管局)
2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平均担保费率基础上再下调20%。执行时间至2022年6月30日。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产投集团)
2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运输、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加大信贷投入,合理降低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交通运输、文旅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保监组、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发改局)
24.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健全完善金融支持抗疫救灾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支持遇疫受灾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要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
五、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25.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县发改局统筹推进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加强宣传,定期汇总并上报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各第一责任单位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纾困扶持政策,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及时反馈政策实施情况,合力助推全县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第一责任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中央、省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吉县财政局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安吉邮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吉县支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