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1.办理事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2.适用对象:法人
3.法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申请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5.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工程施工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停水通告发布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6.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0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证照或许可决定文书。 |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法定时限:20工作日
9.承诺期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