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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4574 | 发文时间: | 2022-07-14 09:11: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 |
文件效力: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安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安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住所为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长运路1号。
第三条 执法队是经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执法队开办资金230万元,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出资。
第五条 执法队宗旨:承担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稽查办案工作。
第六条 执法队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数据统计、分析与管理工作,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
(四)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承办上级交办和督办的重大案件,承担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其他执法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六)完成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执法队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提出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执法队党组织负责人、副队长、科长(分队长);
(三)审核(核准)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执法队提供稳定增长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执法队宗旨,维护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队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执法队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执法队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执法队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执法队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执法队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队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执法队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队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执法队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执法队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执法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执法队建立队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通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重大会议及活动的主要精神,并作出贯彻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研究沟通各分管范围的工作情况,通报重要目标、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组织业务学习。
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议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二)重大决策前需经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等环节,广泛征求建议,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队长办公会议由执法队队长主持,执法队队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执法队队长委托的其他执法队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会议须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队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四)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不能数项议题一并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按规定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到会队长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队长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执法队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2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负责执法队日常运转,承担执法保障、执法公开以及相关的文秘、信息、档案等工作;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执法有关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件报告,拟订执法队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指导和安全科。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负责全局性、综合性、跨部门业务组织协调、队伍召集、任务分配;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相关工作,监督日常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信息装备科。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和科技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与装备管理制度;负责实施本单位信息化和装备化计划、采购、维护等管理工作;承担大数据分析应用等管理工作;承担内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协助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协调重大或跨区域案件处理;负责执法案件处理、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和案卷评查;承担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制培训、证件标志管理等工作;承担信用监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直属执法分队。负责承担110联动出警指派、现场指挥调度;负责执行机动执法,承接上级部署的临时性任务,支援配合各执法分队开展工作;负责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监管;负责实施陆上信息化非现场执法工作,承担监管平台异常工单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城关执法分队。负责递铺街道、昌硕街道、孝源街道等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七)孝丰执法分队。负责孝丰镇、报福镇、章村镇等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八)霞泉执法分队。负责灵峰街道、天荒坪镇、上墅乡、山川乡等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九)梅溪执法分队。负责梅溪镇、溪龙乡等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全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十)天子湖执法分队。负责天子湖镇、鄣吴镇及高铁站等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十一)杭垓执法分队(S306省道超限执法分队)。负责S306省道安吉境内超限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负责杭垓镇区域范围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十二)交通工程质量执法分队。负责全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各下设机构完成局、队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执法队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执法队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执法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执法队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执法队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执法队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执法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执法队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队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执法队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队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安吉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