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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4390 | 发文时间: | 2022-07-06 17:1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
文件效力: |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或在监狱服刑人员,财产都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5.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