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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4390 发文时间: 2022-07-06 17:1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特困供养认定标准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或在监狱服刑人员,财产都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5.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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