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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投资类)
2.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3.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4.申请条件: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5.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方案设计批复)、立项批复(重大工程),红线图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或有关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征求意见书(抢修占用、小面积占用等不需要提供)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方案(含占用期满绿化恢复) | 电子 | 必要 |
现状地形图或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应标明涉绿审批的位置、状况) | 电子 | 必要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拟占用绿地的产权单位意见 | 电子 | 必要 |
6.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 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 | 送达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证照或许可决定文书。 |
7.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绿化补偿费 | 绿化补偿费:1、占用2天以内(含2天):0.4元/日㎡ 2、占用2天以上:0.6元/日㎡ 备注:每株行道树占地按1平方米计算。 |
8.法定时限:20工作日
9.承诺期限:3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