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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9166 发文时间: 2023-12-26 14:59: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发〔2023〕24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一)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要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要求,各地要重新公布或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我县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015号)于2020年发布,迄今已满3年,现《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原文件作了进一步完善。

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信访、诉讼(复议)不断,农村社会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对原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作进一步完善,确保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产生方式及救济途径。

1.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规20185号)要求,参保人员数量以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人均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确定。目前我县人均耕地为0.69亩;人均其他农用地(林地、耕地除外)1.32亩;人均林地5.00亩。故《通知》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确定为:征收耕地的,按每征收1亩确定1人;征收耕地、林地以外农用地的,按每征收2亩确定1人;征收林地的,按每征收3亩确定1人。与安政发〔2020〕15号文比较,征收耕地的参保指标作了完善,目前我县人均耕地已经不足1亩,征收耕地的与原来核算方式基本持平;将征收耕地、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剥离出来按2亩/人进行核算;征收林地的参保指标按每征收3亩确定1人,主要考虑近年来我县林地产生的收益进一步增加。

2.为解决征地中农村实际问题及被征地农民合理诉求,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015号)文件公布实施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被征地实际地类与确定参保指标地类存有异议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复核。征地调查时现状为农用地,应当结合各阶段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包到户等情况认定的地类确定参保指标,为有效解决农村征地遇到的实际问题及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解决通道。

(二)完善了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政策

针对农业经济多元化发展,果木品种种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通知》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作了补充完善。成片青苗补偿类别由原来的17项增加至24项;地上附着物补偿类别(花卉、苗木)由原来的13项增加至21项;地上构筑物、附属物补偿类别由原来的8项增加至10项。增加项目类别补偿价格根据实际调研的同类苗木社会客观平均收购价确定。

(三)《通知》根据我县已有规定进行了更新完善

原(安政发202015号)文件发布后,我县又相继出台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应的配套文件,本次根据相应的配套文件对《通知》进行完善,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搬迁的,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1〕12号)文件及回迁安置要求予以完善;涉及参保指标的,按照《安吉县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进行了完善;涉及留用地的,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4号)进行了完善;在土地征收程序上,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省土地程序规定》,对征地主体及征地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为全面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更好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安吉县实际,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作调整的前提下,《通知》在《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0〕15号)文件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产生及救济方式、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规范补偿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解读人:王忠槐

联系电话:13732379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