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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8628 发文时间: 2023-02-01 13:5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复[2022]1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赵某某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2022]11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销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本机关2022210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1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无法定职权进行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镇政府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且对测绘结果认定的房屋面积有异议。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经内部讨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占用土地,属于滥用行政裁量权,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考虑申请人房屋实际情况,给予罚款等处罚方式。

综上,申请人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接到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举报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当日受理举报。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住宅现场进行勘验核查,发现有涉嫌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当日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享有法定的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违法线索后,经受理和立案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权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经现场勘验,询问申请人及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委托某测绘公司进行现场勘测,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申请在1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实际建造时占用了213.03平方米集体土地,多占用了63.0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另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了34.2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搭建钢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接到申请人的违法线索后当日受理,2021年7月20日核查后即予立案,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案后,被申请人查证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多占用了63.0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住宅和未经批准占用了34.2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搭建钢棚的违法事实,于2021年12月10日经案件集体讨论程序作出处罚决定;2021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宅基地)告[2021]第5号),告知被答复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向答复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被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享有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举报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当日受理该举报。202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住宅现场进行勘验核查,发现有涉嫌未经审批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被申请人通过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委托某测绘公司进行现场勘测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申请人在某村新建房屋和附属设施时,占用了213.03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70平方米,另外占用了34.2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搭建钢棚。以上事实有《某村(赵某某)动土范围》、《安吉县土地利用局部图某村(赵某某)动土范围位置图》、《安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3年修订版)局部规划图》、《安吉县某村(赵某某)动土范围勘测说明》、《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安吉县某村(赵某某)动土范围钢棚红线图》、钢棚照片、安吉国用(2014)第056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赵某某)、询问笔录(唐某、胡某甲)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召开案件集体讨论,拟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63.0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4.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钢棚;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97.3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021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宅基地)告[2021]第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违法线索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宅基地)告[2021]第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等涉及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在安吉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建造时未经批准占用了集体土地。该违法行为持续至2021年7月案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的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等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后,经过调查后,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意见,事先告知申请人拟处罚内容、依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再经过内部审核程序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了某测绘公司对申请人已经建成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某测绘公司出具《安吉县某镇某村(赵某某)动土范围勘测说明》(以下简称勘测说明)。勘测说明测定申请人建成房屋占地面积为363.03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213.0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70平米;搭建钢棚占用集体土地34.29平方米。现尚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所涉宅基地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经批准多占土地建造房屋和钢棚的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作出的限期拆除、退还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农(宅基地)罚[2021]第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2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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