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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8634 发文时间: 2023-02-01 14:3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复[2022]23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司法局
文件效力:
张某申请责令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根据《终止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公决字【2021】00031号)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安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复[2022]23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

 

申请人张某申请责令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根据《终止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公决字[2021]00031号)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于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3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终止调查决定书》援引的规范性条款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没有违法事实’情形的……终止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和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有充足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存在;二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三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违法事实”即为“有充足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存在”,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表述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效力”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不是被申请人忽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正当法定理由,应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于“调查终结后应当作出处理”属于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即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的起诉期限,于本案中亦不适用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该决定内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终止调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提供的两处地点,分别是福建厦门、福建福州,申请人已分别于10月25日、11月26日签收(已通过邮件编号查询签收时间),故申请人自该日起已知道该行政行为,而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并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其提起该行政复议超过复议期限。

三、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公决字[2021] 0003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2021年9月23日中午,申请人至安吉县客运中心处,因其随身携带一瓶液体过安检时,被现场安检人员发现,安检人员要求申请人当场饮用该液体,申请人要求安检人员自行拿仪器检测,安检人员称现场没有检测仪器,后称如申请人要进入客运大厅需将瓶中液体倒掉,遭到申请人拒绝,后申请人拿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视频拍摄,安检人员陈某阻止其拍摄,争执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推了陈某一下,后陈某以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而报警。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21年9月23日,报警人陈某报警称安吉县客运中心大厅有人扰乱单位秩序; 2.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达到现场后,现场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现场陈述的情况; 3.陈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申请人不配合安检及后续拍摄视频引发争执的情况; 4.证人王某、陈某甲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申请人不配合安检及后续拍摄视频引发争执的情况; 5.申请人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申请人对不配合安检的理由陈述及后续发生争执的理由陈述; 6.申请人手机视听资料,证实申请人现场使用手机拍摄的部分现场情况;7.客运中心安检处视听资料,证实当日案发现场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故意,其不配合安检行为目的不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是个人认为安检具体措施的不合理;申请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其与安检人员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推搡行为,没有造成单位秩序不能正常进行。

四、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办案程序办理案件。2021年9月23日中午,被申请人接陈某报警后,当日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及时对案发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后对陈某、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对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取证,对现场当事人持有的相关证据及案发现场的监控进行了调取。通过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后经批准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五、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六、针对申请人复议申请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提出本案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而不应当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被申请人认为,通过调查陈某控告申请人有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该案件已没有必要再进行调查下去,故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系一种案件的终结方式。对于陈某控告的安吉县客运中心被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3日中午,申请人在安吉县客运中心过安检时,现场安检人员发现申请人随身携带一瓶液体,安检人员要求申请人试喝该瓶液体,申请人拒绝试喝并要求安检人员自行用仪器检测,安检人员指出若申请人要进入客运大厅需将瓶中液体倒掉,遭到申请人拒绝,后申请人拿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视频拍摄,安检人员陈某阻止其拍摄,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推搡,陈某以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而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遂指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固定证据,于当日受案。后对陈某及申请人进行询问,对王某、陈某甲等证人进行询问。被申请人于9月23日调取陈某的工作证明、张某手机拍摄视频、现场监控等证据。10月22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无违法事实,经审批后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并于同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终止决字[2021]00031号)并送达陈某、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安公(递)受案字[2021]01007号);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3.申请人、陈某、王某、陈某甲的《询问笔录》;4.《调取证据通知书》(安公(递)调证字[2021]00437)、证明、手机视频、现场监控;5.《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终止决字[2021]00031号)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安检措施不合理,与安检人员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推搡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单位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后经批准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于法有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9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陈某报案后,当日予以受理,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于10月2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终止决字[2021]00031号)并送达陈某和申请人,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安吉县公安局递铺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安公(递)行公决字[2021]000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